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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问答

马某某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马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xx律师为其被控贩卖毒品罪的辩护人。辩护人开庭前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2009年2月4日的法庭审理,辩护人对本案案件事实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属于从犯,犯罪未遂,并主动坦白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最重要的是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犯罪引诱,在量刑上应当给予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9.01 点击:3 评论:0

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进一步明晰的认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辩护人持有异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8.59 点击:4 评论:0

庞某贩卖毒品案件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庞某的辩护人,我根据本案已查清的事实并结合到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本庭合议时参考:首先,我的辩护观点是: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犯有‘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庞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其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并同时具有立功情节。因此,请本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对其减轻处罚。一:被告人在本案中属于从犯。1、本案犯意的产生,不是被告人庞某提出的。通过法庭调查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8.58 点击:3 评论:0

上海杨某贩卖毒品罪特情引诱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杨某家属的委托,我依法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为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案进行辩护。根据对卷宗的审阅并会见被告人,尤其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杨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观点不持异议。现就本案案发的背景及对量刑的影响,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量刑时应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特情引诱犯罪系指为了获得对某一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并顺利地对其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8.57 点击:9 评论:0

律师成功辩护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判运输毒品罪

一、被告人孙某不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而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被告人孙某是吸毒人员,其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具备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贩卖毒品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否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孙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仅为被告人孙某语义模糊的供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42号】《全国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8.56 点击:1 评论:0

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福建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由苏xx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张XX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现有的证人证言属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认定张XX有实施第一起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同时,并没有证据证明张XX有存在第二起贩卖毒品K粉的“交易”行为,因此,按照疑罪从无原则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8.54 点击:0 评论:0

郑XX涉嫌贩卖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郑XX委托和广东xx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郑XX涉嫌贩卖毒品案中担任郑XX的二审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先后五次会见了郑XX,详细了解案情,听取其意见;专门利用两天的时间到贵院详细阅卷,并复印了全部卷宗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近期权威判例,征询京、粤等地的权威法律专家意见。现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在具体发表辩护意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8.53 点击:0 评论:0

xx贩卖毒品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征得被告人XX本人同意,担任其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在出庭前,我们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审理活动,故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对于江苏省n人民检察院n〔200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有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持有异议,我认为,XX的犯罪定性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如下:1、江苏省n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宁刑初字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8.52 点击:0 评论:0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前言从略。一、本案属犯罪引诱,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罪的有关证据,有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和刑事立法的精神,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是先有犯罪事实,再立案侦查,而后采取侦查措施。本案却是先采取了侦查措施,进行犯罪引诱,而后形成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这具体反映在以下几点:1、公安人员采取侦查措施前,并没有发现事实上存在的贩卖毒品的犯罪,被告人也无贩卖毒品的前科。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8.51 点击:0 评论:0

邵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亲属委托,辽宁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邵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已经对本案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原审判决的情况发表如下三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一、被告人邵某某并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两宗。首先是邵某某贩卖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8.49 点击:3 评论:0

陈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亲属的委托并征得陈某本人的同意,湖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xx律师与xx实习律师担任陈某涉嫌贩毒、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其陈述与辩解,反复查阅控方所提供的案卷材料,仔细研析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全过程法庭所主持的诉讼活动,我们认为,所控陈某贩卖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现依法发表如下一审辩护意见:一、所控贩毒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8.48 点击:1 评论:0

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怎样量刑?

依照《刑法》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4.09 点击:17 评论:0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4.08 点击:10 评论:0

对于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应当怎样量刑

有的毒贩子为了赚钱,就置他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千方百计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的还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有的还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如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例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者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4.07 点击:8 评论:0

被告人在涉毒案件中,具有酌定从重、酌定从轻情节的,应分别如何量刑

被告人具有酌定从重情节的,可以参照《毒品犯罪量刑指南》的量刑格,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者刑格中较重的刑罚。例如,被告人贩卖海洛因2克且具有酌定从重情节的,为体现酌情从重,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在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中,选择较重的刑种(有期徒刑);二是可以在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中选择较重的刑罚。同理,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以参照《毒品犯罪量刑指南》的量刑格,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刑格中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4.05 点击:18 评论:0

甲基苯丙胺(冰毒)可以和海洛因累计计算

被告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中,兼有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海洛因的,在量刑时对二者可以累计计算。从刑法第3047条的规定来看,冰毒和海洛因的数量标准相当,从国际上的毒品折算标准来看,一般认为冰毒的毒性要高于海洛因,所以将冰毒和海洛因累计计算后,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例如,被告人贩卖40克海洛因和20克甲基苯丙胺,我们认为可以视为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予以处罚。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4.04 点击:32 评论:0

被告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中,兼有有数量标准的毒品和无数量标准的毒品,是否可以折算后累计计算数量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情况不可以折算后累计计算数量。例如,被告人贩卖20克海洛因、400克氯胺酮,涉案的海洛因属于有法律明文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而氯胺酮属于未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对于未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氯胺酮,虽然可以按《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40克海洛因,但其毕竟不是海洛因,故不宜将氯胺酮折算成40克海洛因后,与另外的20克海洛因予以累计。量刑时,应以氯胺酮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作为量刑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4.01 点击:3 评论:0

被告人贩卖无数量标准的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不满10克,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何处理

被告人贩卖无数量标准的毒品,若按《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后不满10克的,同时具有《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应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例如,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贩卖90克氯胺酮(折算后相当于9克海洛因),应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4.00 点击:12 评论:0

如果新类型毒品无数量标准,应当怎样折算和处罚

答:目前,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总共11种毒品的量刑数量标准,对于这11种之外的新类型毒品,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法药物折算表》(高院已转发,沪高法[2005]56号)折算成海洛因后,再依法适用刑罚。比如,被告人贩卖1000克氯胺酮,可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100克海洛因的数量后,依法适用刑罚。同时,还要根据《毒品犯罪量刑指南》第26条之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3.58 点击:1 评论:0

种植罂粟为自己治病也犯罪吗

现年75岁的曹某某系重庆市某县农民,农闲时常常靠采草药赚点儿零花钱。两年前,曹某某偶然在一次采药过程中发现了几株罂粟,便顺带采摘了一点儿罂粟种子,种在了自家的园子里。2005年初,曹某某又将罂粟种子种植在其承包地里,实际共计种植了735株。2005年4月20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将其所种植的罂粟予以强制铲除。据公安机关调查,曹某某种植罂粟的本意只是用来为自己治病,以便节约一笔支出,此外,他还在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37 点击:7 评论:0

运输毒品犯罪宜不宜设立死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对涉案毒品数量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规定了死刑。从司法实践来看,毒品犯罪是目前死刑适用最多的几种犯罪之一。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罪犯,适用死刑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取消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处罚,并将它的法定刑与其他三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36 点击:10 评论:0

吸毒者持有毒品行为刑法如何认定

一般认为,持有型犯罪实际上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的作为型犯罪和不作为型犯罪的堵截式犯罪构成。立法者之初衷并非为了极少数非因其他犯罪行为而持有毒品的情况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而是为了惩罚持有状态的先行犯罪或者续接犯罪。如果直接证明持有状态的先行犯罪或者续接犯罪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解决这种证明的困难,通过增设持有型犯罪使公诉机关无须证明现在事实的来源或去向,只要证明具有“持有”的状态本身就构成犯罪,因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34 点击:0 评论:0

为他人制毒提供原料如何分类处理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即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简称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笔者认为,在解释该款规定时,应附加“他人已经着手实施制造毒品行为”这一限定性要素。对于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还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案件,应当视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他人已经着手实施制毒行为,对行为人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33 点击:1 评论:0

涉毒案诱惑侦查应遵循哪些原则

诱惑侦查,亦称“警察圈套”、“侦查陷阱”等,根据理论通说,是指侦查机关对隐蔽性强、无明显被害人、取证困难且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在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或犯罪倾向的条件下,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提供犯罪机会,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因此对涉毒案件诱惑侦查的特征为:侦查形式“由人到案”。普通侦查刑事案件是“由果到因、从案到人”、证明“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32 点击:0 评论:0

三个认识误区如何影响窝藏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

窝藏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司法实务中不易分辨,往往将窝藏毒品罪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产生的原因在于认识的几个误区。第一、是对“持有”的把握认识误区。第二、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这里会产生一个误区,认为应当优先适用重法,即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数额犯,这里又会产生一个误区,认为只要非法持有毒品数额如海洛因达到10克以上,就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笔者认为: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30 点击:0 评论:0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还为其提供制毒物品如何定性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即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简称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笔者认为,在解释该款规定时,应附加“他人已经着手实施制造毒品行为”这一限定性要素。对于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还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案件,应当视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他人已经着手实施制毒行为,对行为人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29 点击:3 评论:0

领取毒品包裹,是运输还是持有

案情:2008年7月15日14时许,杨某(女,20岁,无业)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到某速递公司领取包裹。经民警检查,包裹内藏两包白色晶状物,被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重25.75克。邮寄人与邮寄地址经查为假。杨某供述是其男友让其帮助取回包裹后再交给他人。分歧意见:对本案,一是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杨某交代其领取包裹后会按照其男友的指示将包裹交给指定的人,说明这是一种运输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定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28 点击:0 评论:0

居间贩毒与代为购毒如何司法认定

当前,检察机关日常受理的贩卖毒品刑事案件中,主要存在“两个大多数”的具体特征:一是大多数案件存在居间贩毒人;二是大多数居间贩毒人有吸毒史或仍在吸毒,即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现象较为普遍。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1999年召开的全国禁毒工作会议而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应当慎重”。“有证据证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27 点击:5 评论:0

教唆他人贩卖假毒品骗取奖金如何定性

案情:被告人王某与浦某(另案处理)预谋唆使他人贩毒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以获取奖励费,并将“头痛粉”伪造成“海洛因”,先后三次以许诺事后给予金钱为诱惑,分别唆使罗某、左某、罗某某(其中罗某某、罗某不满十八周岁)参与贩毒,同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上述贩毒线索。罗某某、左某、罗某在交易“海洛因”时被当场抓获。事后,被告人王某与浦某从公安机关领取举报线索奖励费人民币3700元。分歧意见: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23 点击:0 评论:0

毒品尚未发生转移的贩毒案件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2004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杨×在一修配厂内与吸食毒品人员张×进行毒品海洛因交易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从杨×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6克。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杨×贩卖的16克毒品海洛因尚未实际转移给买方张×为由,认定被告人杨×系贩卖毒品未遂。分歧意见:本案中,对杨×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因毒品尚未转移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22 点击:0 评论:0

代买、代卖以及居间介绍毒品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毒品犯罪的特殊性,代买、代卖、居间介绍毒品行为究竟如何认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认定这三种行为是否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贩卖毒品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本罪主观上要求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的行为,是否牟利在所不问,即买卖毒品的目的都是为了卖出毒品。因此本罪打击的是毒品危害社会的一面,而危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20 点击:0 评论:0

涉及刑法没有规定的毒品怎么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只提到鸦片、***(白粉)和甲基苯丙胺(冰毒),涉及K粉、美沙酮、摇头丸、蓝精灵等刑法没有规定的毒品怎么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国际公认的刑法原则。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除了提到鸦片、***和甲基苯丙胺以外,还提到“或者其他毒品”。根据这一规定,这几年新出现的新型毒品,都可以归于其他毒品。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这些新型毒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目前,刑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19 点击:1 评论:0

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如何处罚

《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3项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18 点击:1 评论:0

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刑法》第354条规定: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禁毒法》第61条规定:吸毒人员之间互相介绍,或者其他人员在与毒贩无犯意沟通的情况下,向吸毒人员介绍在何处或者向何人购买毒品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17 点击:0 评论:0

对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刑法》第355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该法第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15 点击:3 评论:0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应如何处罚

《刑法》第352条的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2项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经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12 点击:3 评论:0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如何处理

《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下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11 点击:1 评论:0

非法持有毒品的,应如何处理

《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10 点击:0 评论:0

走私毒品有哪些方式?

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有很多。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08 点击:0 评论:0

什么是窝藏、隐瞒、转移毒品、毒赃罪?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而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行为。(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为毒品犯罪分子提供隐藏毒品,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场所,也包括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07 点击:0 评论:0

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哪些情形可以判死刑?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并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处死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06 点击:0 评论:0

毒品犯罪有哪几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非法持有毒品罪(348)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1·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49·1)走私制毒物品罪(350·1)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0·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5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353·1)强迫他人吸毒罪(353·2)容留他人吸毒罪(35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04 点击:1 评论:0

制造毒品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1)从罂粟中提炼、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系列毒品的;(2)从大麻中提炼、制造大麻烟、大麻脂、大麻油的;(3)用麻黄素或者其他方法加工、制造、提炼、合成冰毒、摇头丸的;(4)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等等。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03 点击:0 评论:0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

运输毒品的行为方式有很多。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运输毒品的行为:(1)自身携带毒品的;(2)伪装后以合法形式由交通运输部门托运或者交邮电部门邮寄的;(3)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怀孕、哺乳的妇女携运毒品的;(4)以运货为名、雇佣人员和车辆运输毒品,毒品犯罪分子和毒品“人货分离”、分段转运的,等等。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02 点击:0 评论:0

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征和构成要件?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01 点击:3 评论:0

贩卖毒品数量达到多少可以判死刑?

可以判死刑的毒品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1、鸦片1000克以上;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6、吗啡一百克以上;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1.59 点击:1 评论:0

毒品犯罪中如何判断犯罪分子明知是毒品?

在查处一些走私毒品或非法买卖毒品犯罪行为时,相当多数的犯罪分子会辩称自己不知道是毒品。在这种的情况下,如何判断犯罪分子是否明知是毒品呢?在犯罪分子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也可能他本身确实不知道这是毒品,而仅仅是别人转交给他的一个普通皮箱,如强行定罪,则可能造成错案;反之,如果他说自己不明知,就不认定是毒品犯罪,则可能放纵狡猾的犯罪分子。2009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1.58 点击:1 评论:0

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此罪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1.57 点击:1 评论:0

什么是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是如何量刑的?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1.56 点击:3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