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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暴力犯罪问答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司法解释,对指导律师办好此类案件有非常具体的实际意义。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取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港、澳、台黑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10.58 点击:2 评论: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刑法中的地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列在刑法第六章的第一节之中,第六章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是扰乱公共秩序罪。刑法把所有犯罪,也就是刑法分则中的所有罪名,规范为十大类犯罪,其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规范在第六大类之中,这类犯罪,在国家要求或强调社会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对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历打击是必然的。在现阶段乃至很长时间内,决不允许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严重存在而不加以重点打击。因为社会需要稳定,需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10.57 点击:0 评论:0

如何界定黑社会?

到目前为止,国际组织并未给黑社会下过明确的定义,因为绝大多数国际组织都视黑社会犯罪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目前,国际犯罪研究专家们对黑社会形成了五点共识:一是集团成员内部之间以犯罪亚文化(所谓犯罪亚文化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义化相对应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为纽带形成了类似于“小社会”的群体;二是集团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以及稳定的经济来源;三是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10.56 点击:0 评论:0

黑社会性质犯罪有哪些表现形式?

根据司法实践,中国当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打劫型:这类黑恶势力以掠财为目的,其手段是公开抢劫、杀人,极为贪婪和凶狠。客观表现上和一般的抢劫团伙相似,但内部有严格纪律和强有力的首领,成为当前中国社会一股破坏力极大的黑帮势力。如赵正洪等劫匪,从1994年至2000年9月,先后在浙、湘、鄂等省作案12起,杀死21人,杀伤20人,抢劫银行运钞车的钞票20余万元,抢劫财物价值485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10.54 点击:0 评论:0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哪些犯罪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10.53 点击:0 评论:0

什么是黑恶势力?

黑恶势力,就是黑社会与恶势力的合称。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恶势力”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一个规范概念,而是最近几年来刑事政策文件中开始使用的一个政策性概念。恶势力,是恶势力团伙,或者称“流氓恶势力”。恶势力团伙,是以往“犯罪团伙”概念的进一步发展,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它不是一个法律规范概念,而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属于刑事政策领域的概念。以往警方在打击黑社会及其犯罪中强调对于犯罪团伙及其犯罪活动的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10.52 点击:0 评论:0

如何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方面?

在认定本罪主观方面的问题时,应当从以下两个问题来探讨:第一,行为人事先不知道对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予以包庇、纵容,过了一段时间后知道对方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仍然予以包庇、纵容,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对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予以包庇、纵容,因其主观上无故意,不构成本罪,成立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但是,当行为人知道对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仍予以包庇、纵容,其主观上即产生了犯罪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10.50 点击:1 评论:0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罪的有哪些区别?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即都实施了包庇行为。其主要区别如下:(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后者侵犯的则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不同。前者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行为。二者虽都有包庇,但含义不尽相同。在方式上,前者之包庇要广于后者,即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10.49 点击:0 评论:0

我国刑法对黑社会犯罪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10.48 点击:1 评论: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有哪些区别?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有哪些区别二者都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根据社会的发展所确定的新的罪名,对遏制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日益猖撅的趋势具有重大意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犯罪,在组织形式、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一定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l]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侵害的是特定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的是社会的管理秩序,以求达到对特定地区的非法控制;组织、领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10.46 点击:0 评论: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有哪些区别?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的基本共同点都在于均属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并且在犯罪的目的、组织结构、行为方式等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也有区别。其根本区别是程度上的差异。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组织更为严密,犯罪活动更为严密有序,把犯罪作为一种职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形式上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那样严密,在结构、功能和运转管理等方式上还有差异,黑社会犯罪的特征还不典型、不明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10.45 点击:0 评论:0

最高法审理涉黑案不得拔高或降格处理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其中要求各级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律规定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决不允许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出现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的现象。新华网北京10月15日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决不允许在案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52 点击:0 评论: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括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罪名,在1979年《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50 点击:0 评论:0

重庆文强涉黑案系列报道及评论(一)

文强辩护律师杨矿生:庭审公平得无可挑剔网易新闻:你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决定替文强辩护?杨矿生:去年11月1日这天,下大雪,文强的大姐来找到了我,那时她已经找过一些律师了,也在网上了解过我的情况,所以想请我给文强做辩护。她岁数那么大,身体不好,她还晕车,一坐车就晕,那么远,从重庆来到了北京为她的弟弟找律师,天还下着大雪。她大姐是老大,父母去世之后,兄弟姐妹之间聚的很少了,弟弟原来当高官的时候,她没有沾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49 点击:1 评论:0

重庆文强涉黑案系列报道及评论(五)

昨日上午,记者从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昨日在重庆被执行死刑。2010年2月2日至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一案,并于同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48 点击:0 评论:0

重庆文强涉黑案系列报道及评论(四)

七、文强案一审判决似有重大程序瑕疵2010年5月11日,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强案主审法官王立新先生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中国法院网"上,发表了他同年4月14日所写的"日记",即《在审理"文强案"的日子里》。毫无疑问,发表这几篇日记是经过其所在法院认可的,甚至可以推定此举是法院安排的。因为,按最高院颁布的《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擅自披露合议庭讨论、评议案件的具体内容,应受记过乃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47 点击:0 评论:0

重庆文强涉黑案系列报道及评论(三)

4月14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文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宣判后,审判长王立新就该案的相关问题作了介绍。1、关于判处文强死刑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45 点击:1 评论:0

重庆文强涉黑案系列报道及评论(二)

广受社会关注的文强案二审判决后,对于重庆高院判决文强死刑的理由,社会各界很关注。《法治周末》将该院终审裁定中驳回文强上诉的13条理由的部分予以摘登。虽然文强二审判决至今已有半月,但法庭外民众的鞭炮声以及文强近日公布的“悔过书”仍将文强留在新闻纸的前端。两个月前的一审公开宣判中,文强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获死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处没收个人全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44 点击:1 评论:0

中央政法三机关界定涉黑组织四大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13日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纪要》的有关情况。据介绍,《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纪要》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类成员分别进行了界定,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进行了区分,同时还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43 点击:0 评论:0

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策略

在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中,由于侦办经验的不足和把握法定标准、要求的能力不足,往往造成难以收集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或者人为地肢解案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分解为若干具体的犯罪,或者仅能打击处理犯罪组织的外围或底层人员,身居幕后组织指挥的核心成员却逍遥法外。对此,笔者认为,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注重策略和方法,逐步推进。一、主要以秘密方式获取线索主动展开侦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41 点击:1 评论:0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0年2月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南。现结合审判实践,就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贯彻《意见》的精神作简要阐释。一、在三类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在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40 点击:0 评论:0

无法定从轻情节涉黑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满足下面三个条件即可适用缓刑: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39 点击:0 评论:0

文强等人为何被认定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审判长:我国《刑法》第294条第4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审判长:我国《刑法》第294条第4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36 点击:0 评论:0

涉黑犯罪保护伞认定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997年刑法对涉黑“保护伞”问题没有述及,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认定是否必须有“保护伞”争论不休。为定分止争,全国人大常委于2002年制发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大基本要素,其中一大因素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立法解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34 点击:0 评论:0

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它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常被列为打击重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拟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和特征作一粗浅分析,与同仁们共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33 点击:0 评论:0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疑难问题探析

由于涉黑犯罪立法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滞后性,公、检、法机关对于认定涉黑组织掌握的标准不尽一致,这不仅影响到个案的处理结果,也影响了整体打黑除恶工作的社会效果。本文拟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助益于司法实践。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涉黑组织一般成员人数众多,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多种多样,不是所有成员实施的所有犯罪都应归于组织犯罪。要确定具体犯罪中哪些是组织犯罪,笔者认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32 点击:0 评论:0

某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通风报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查处了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欲对犯罪嫌疑人甲采取强制措施。该局某派出所的公安人员乙偶然得知这一消息,在甲的家人向其探问情况时,乙将上述消息告知了甲的家人。甲得知后逃匿,后被捕获。[分歧]:对乙的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乙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该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30 点击:0 评论:0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办中证据的收集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与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势力范围,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组织特征,表现为较严密的组织结构和较严格的组织纪律。二是经济特征,表现为疯狂的敛财性。三是犯罪手段的特征,表现为凶残性和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29 点击:0 评论:0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形式的界分

据媒体报道,从2009年6月以来,重庆打黑已控制十几个黑恶团伙,抓捕嫌犯1544名。毫无疑问,重庆打黑的成效是非常显著的。不过,在重庆部分涉黑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否认所受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此,对于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他犯罪组织,这无疑是“重庆打黑”对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现行刑法第294条的规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28 点击:0 评论: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宜增设特殊累犯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我国一些地方活动猖獗,严重地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毒品犯罪,从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价值取向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增设与毒品特殊累犯制度相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殊累犯制度。首先,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累犯制度,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来考虑,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24 点击:0 评论: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22 点击:0 评论: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及其认定

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经过调查发现,在目前新的形势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呈现“两强两弱”,即组织结构特征和行为特征相对弱化,而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则进一步强化。一、组织结构特征弱化组织结构特征弱化,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管理变得相对松散,并未形成一个十分严密的组织结构和体系。以往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内部结构较严密,一般有三级或者三级以上的垂直权力结构,且上级对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21 点击:0 评论: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界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新刑法典型创制的概念,是立法机关基于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横行一方欺压百姓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而创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底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前夕专门制定了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司法解释。从打击预防的角度讲,尽管刑法对其作了专项规定,并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仍然是刑事犯罪研究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20 点击:0 评论:0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特点及司法认定

频繁“出警”,插手纠纷,横行乡里,为非作恶的郭树群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已被一审宣判。该案的24名被告人均被判决有罪,并被判处十九年和一年不等的刑罚。该案一审已尘埃落定,但在该案中的一些问题,发人深思,耐人寻味。一、该案的基本特点(一)犯罪年龄趋轻。该案的24名被告人有22名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其中有12人系“80后”,有3人作案时还不满20岁;有9人系“70后”,年龄最大的郭树群(组织、领导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19 点击:0 评论:0

公检法联合下发指导性文件界定黑社会组织不再雾里看花

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有关情况。《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纪要》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类成员分别进行了界定,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进行了区分,同时还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几种具体情形。这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17 点击:0 评论:0

法学界辨析黑社会定性难点

2009年10月31日,黎强案进入庭审第六天。黎强辩护律师赵长清为黎强做了无罪辩护。黎强自称“我不黑”,并用一个小时为自己被控的九宗罪自陈。2009年10月31日,黎强案进入庭审第六天。黎强辩护律师赵长清为黎强做了无罪辩护。黎强自称“我不黑”,并用一个小时为自己被控的九宗罪自陈。就在公审黎强案进入高潮之前,10月30日,重庆市高院副院长陈彬偕同侪参加一场名为《涉黑犯罪及防治理论研讨会》。除了陈彬之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16 点击:0 评论:0

发展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点

自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设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始终是个争议的问题,不仅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5日发布《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虽然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相继出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确了认定标准,但时至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15 点击:0 评论:0

从两个现象谈黑社会范畴的界定—兼谈打击黑社会犯罪的方法

一、从两个现象看打黑中存在的问题重庆打黑行动正进行的如火如荼。随着本次行动的逐渐深入,案件事实也越来越清晰的展现在公众面前。从谢才萍案开庭审理至黑社会第一案龚刚模案开庭审理,已有多名涉黑人员被审判。在众多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中,有两个现象尤为明显。第一,接受审理的被告人中,在开庭之前不认罪或者开庭时当庭翻供的数量较多。在当事人不翻供的案件中,还有大量案件的律师进行无罪辩护。从为黎强辩护的赵长青到最近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13 点击:2 评论:0

从沙霸黑帮的覆灭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

2005年起以李浩伟、徐建和、曾金伟为首的20多名成员的“沙霸”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组织其成员和煽动500多名群众聚众扰乱抽沙船作业,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抢劫、妨害公务等13次违法犯罪活动;利用村民的打砸声势,非法行使公共秩序管理权,对西江河德庆悦城和云浮都杨一河两岸的采沙行业进行垄断、控制,以牟取暴利,截止2008年12月20日,该组织共向沙船方勒索保护费400多万元。本案由德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12 点击:0 评论:0

保护伞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必要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目前仍处于活跃期,犯罪的破坏性不断加大,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是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迫切需要,而且事关政权安危。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司法实践在具体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长期存在较多争议,特别是,“保护伞”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特征在实践中较难把握。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11 点击:0 评论:0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审判实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一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随之得以产生并蔓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和获取非法利益,常常通过腐蚀、拉拢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保护伞”。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不仅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打击,而且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09.09 点击:1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