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网,宁波律师事务所,宁波律师咨询,宁波律师协会
贪污贿赂问答

汪某某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汪某某被控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汪某某。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某某分院某某分检刑诉(2007)11AA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我没有异议,现就被告人汪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汪某某在本案中仅起次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30.44 点击:19 评论:0

黄某受贿罪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依法担任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受贿罪不持异议,现就其有关犯罪事实、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事实就公诉机关案卷材料本身而言,对黄的所有指控似乎事实清楚、证据也较充分。辩护人阅卷后会见黄时,黄辩称其所收江某的43000元中,有20000元系向江某所借,因其曾在某房地产公司借有20000元,急于归还,借得江某20000元后不久便用此款还了账。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30.43 点击:16 评论:0

徐中和贪污受贿案辩护词

案件梗概:检察院指控本案被告人徐中和犯有下列罪行:一、1989年初至1990年11月,被告人徐中和在任梨局局长和调任汝州市代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被告人范某先后收受和索要其业务关系户现金43万元,黄金262.08克(价值23063.04元)、红木桌椅一套(价值14250元),现金、黄金等物品价额共计467313.04元,其中范与徐共同索贿21万元,范向徐行贿257313.04元;同期,徐利用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30.42 点击:24 评论:0

喻华峰涉嫌贪污行贿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喻华峰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喻华峰涉嫌贪污行贿一案的辩护人,我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以及庭审调查的事实和质证的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喻华峰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喻华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冒用张曙光、李零一等经营人员的名义提取的156万余元公款并将其中的58万元私分,喻华峰分到了10万元。但实际上,这156万元是南方都市报应得奖金的一部分,《南方都市报》编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30.40 点击:17 评论:0

袁某贪污贿赂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袁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深入研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本辩护人认为:袁某某的行为既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也不构成受贿罪;其行为只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且情节显著轻微。一、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来看,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资金”。那么,袁某某“挪用”的亚华棉种分公司各代理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30.39 点击:7 评论:0

王某受贿罪无罪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关于受贿罪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30.38 点击:22 评论:0

贪污受贿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审被告人郑经理的委托,指派汪xx律师担任其贪污受贿一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调查了解和听取郑经理陈述,并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参考: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起诉书对郑经理构成贪污受贿罪之指控均不成立,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一、从一审判决书内容看,一审法院对判决被告人有罪本身就缺乏信心,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30.36 点击:3 评论:0

汪某等涉嫌贪污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汪X胜委托和广东xx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汪X胜涉嫌贪污案中担任汪X胜的辩护人。我们介入此案至今,多次往返东莞会见汪X胜,听取其陈述,详细了解案情,到贵院详尽阅卷并复印卷宗材料进行认真研究,查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近期权威判例,征询京、粤等地权威法律专家意见;又经过一天多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清楚,现依法出具以下辩护意见。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我们仍然对公诉人的敬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30.35 点击:4 评论:0

反贪局局长受贿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关于受贿罪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30.34 点击:11 评论:0

行贿罪是如何构成的?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54 点击:1 评论:0

单位行贿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定罪量刑。单位行贿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单位所有。如果在单位行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饱私囊,归个人所有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对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53 点击:0 评论:0

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贿罪中的情节严重的认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52 点击:0 评论:0

什么是行贿罪?行贿罪如何构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51 点击:0 评论:0

受贿罪有哪些特征?

受贿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在主要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他人的财产权利。受贿罪是腐败的一种主要形式,禁止受贿是我国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受贿行为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妨碍国家职能的正常发挥。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他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依法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而不能把手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49 点击:0 评论:0

什么是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48 点击:0 评论:0

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有何异同?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可见,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此外,受贿罪的主体也包括单位。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47 点击:0 评论:0

如何认定经济承包活动中贪污罪?

根据刑法规定,承包人成为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真正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有关承包问题的委托或委派;二是所委托的事项仅限于国有财产或被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经营活动。因此,承包人的承包责任在于经营国有财产或被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以,如果承包人虽接受非国有单位或私人委托或委派,但是,由于委托或委派方属非国有单位范畴,并且其所从事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46 点击:0 评论:0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有哪些区别?

1、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意图永远的非法占有公共财产。2、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比如某人挪用单位的现金100万,如果没人将帐作平,让别人看不到有这笔钱,则应构成贪污;如果不是将帐作平,从账上随时可以看出来,只是暂时挪作他用,应构成挪用公款。3、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44 点击:3 评论:0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其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43 点击:2 评论:0

贪污贿赂罪有哪些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少数犯罪如贿赂犯罪则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行为人在中饱私囊、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也间接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所有权。本章罪的本质在于以公权谋取私利,具有渎职性犯罪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公共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42 点击:0 评论:0

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贪污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二)受贿罪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赌博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41 点击:0 评论:0

什么是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如何量刑?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39 点击:0 评论:0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如何认定的?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其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就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贪污和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即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互勾结,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38 点击:0 评论:0

贪污罪是如何量刑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35 点击:0 评论:0

贪污受贿的数额如何认定?

通常情况下,如果犯罪行为人贪污国有资金,则数额认定不存在太多争议。当贪污国有财物时,如何认定其数额成为难题。法院可以通过对实物进行鉴定的方式确定贪污数额;可是,当实物不复存在时,如何确定数额依然费解。此时,应当以财产实际价值为认定标准,有标价的可以同种物品标价作为标准。如果财物发生升值,该部分应当作为贪污数额认定;同样,也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财物价值认定的解释,以“销赃”价格定犯罪数额。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34 点击:0 评论:0

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应如何认定?

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32 点击:9 评论:0

贪污、受贿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贪污、受贿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10000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动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59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31 点击:7 评论:0

哪些人才能构成贪污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30 点击:0 评论:0

什么是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特点在于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从这一共同特征出发,我们认为,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29 点击:0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