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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贩卖毒品案件辩护词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7:28:52 人气: 标签:
导读: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征得被告人XX本人同意,担任其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在出庭前,我们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审理活动,故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对于江苏省n人民检察院n〔200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有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持有异议,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征得被告人XX本人同意,担任其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在出庭前,我们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审理活动,故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对于江苏省n人民检察院n〔200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有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持有异议,我认为,XX的犯罪定性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如下:

  1、江苏省n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宁刑初字XX号对被告人A、B做出的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100,000元;被告人B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此判决及相关证据,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XX作为共同犯罪的一员,也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若以贩卖毒品罪定性,则形成同犯而不同罪的结果,三份判决自相矛盾,于法律和事实上都无依据。

  2、XX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XX虽未直接掌控毒品,但是毒品是在其指示下由A进行保管,本质上与毒品形成支配关系。

  综上,XX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

  以下我们将阐述应对其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判决时参考:

  一、被告人XX是初犯

  在本案案发前,XX从未从事毒品犯罪行为,本身自己受毒品毒害,一念之差,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XX的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1、动机:被告人为吸食方便而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

  2、目的:非贩卖盈利为目的,为了供自己吸食。

  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1、所持毒品含量极低:根据n【2009】007号的鉴定结论可知,涉案毒品的含量极低,其中6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32%,10袋毒品的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95%。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禁毒决定的解释》)第19条规定:“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按照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含量25%的海洛因为基准物,将其他毒品换算为海洛因,如海洛因为1,则可卡因1、甲基苯丙胺(冰毒)1、吗啡2、大麻4、鸦片20等。审判庭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其中涉案的K粉应当依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量刑。

  2、完全不考虑毒品含量,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实现量刑公正。1997年后,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5种犯罪行为的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实践情况纷繁复杂,完全不考虑毒品含量,可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实现量刑公正。《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关于审查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有以下指示,“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应将其它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纯度高的毒品的危害与纯度低的显然不同,前者存在进一步掺假从而扩大传播面的几率,社会危害性也更大。这种情况下,如不考虑毒品含量,对纯度高的和纯度低的同样处刑,看似发挥了刑罚严惩的作用,但忽略了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的差异,实际上恰恰有失公正①。(《毒品数量与含量对量刑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张明著)

  四、认罪态度

  被告人XX归案后,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没有避重就轻,推脱罪责,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有利于教育改造。

  综上所述:被告人XX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能够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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