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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达案引发有关死刑复核权收回的讨论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3 21:38:59 人气: 标签:
导读:王文达,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松阳县西屏镇江滨路3区9幢5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月刑满释放。因抢劫强奸三陪女案于200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2005年12月29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

  王文达,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松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松阳县西屏镇江滨路3区9幢5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月刑满释放。因抢劫强奸三陪女案于200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2005年12月29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丽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王文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王文达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06年5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所陈岳琴律师作为王文达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本案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存在自首情节并对受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对王文达判处死刑量刑畸重,建议少杀慎杀、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2006年6月21日,王文达成功制止了同监室扬绍飞越狱脱逃,构成一次立功情节,松阳县看守所对此作出了认定并出具报告要求浙江省高院从宽处理王文达。松阳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也对协助王文达制止扬绍飞脱逃的潘帮麟的立功情节作出了认定并从轻处罚。为此,陈岳琴律师于7月11日向浙江省高院提交补充辩护意见,认为王文达存在法定立功从轻情节,要求从轻判处王文达。

但是,2006年6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仍以(2006)浙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06年8月2日宣判并立即处决王文达。该判决书对王文达的立功情节一字未提,对律师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也基本没有采纳。

本案暴露出在最高院下放死刑复核权的情况下,各地对死刑适用标准的严重不一致,以及滥用死刑等问题。

为此,陈岳琴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公开信要求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

2006年8月30日,“百名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研讨会将就最高人民法院下放死刑复核权的违宪和违法性问题进行讨论,并就要求最高院立即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以使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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