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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法官与辩护律师的关系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6:36:50 人气: 标签:
导读:重庆高院院长钱锋表示,“确保司法公正,最好也是最笨的办法就是物理隔离,关键在于规范法官和辩护律师关系。即只能实行单方退出,否则腰板永远硬不了。”记者日前从重庆市法院院长会上获悉,从今年开始,该市法院将全面推行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其配偶或是子女不能再从事辩护律师职业,或者配偶子女继续当辩护

    重庆高院院长钱锋表示,“确保司法公正,最好也是最笨的办法就是物理隔离,关键在于规范法官和辩护律师关系。即只能实行单方退出,否则腰板永远硬不了。”

    记者日前从重庆市法院院长会上获悉,从今年开始,该市法院将全面推行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其配偶或是子女不能再从事辩护律师职业,或者配偶子女继续当辩护律师,则本人要辞去领导职务。

    法官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若暧昧不清,如存在“沾亲带故”式的裙带关系,社会危害无疑相当明显——既无形中有损法官和辩护律师各自的职业形象和清白,更直接破坏了基本的程序正义。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不乏相关规定,如《法官法》17条:“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再如,《刑事诉讼法》28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从回避制度的角度看,“法官配偶子女不得当辩护律师”式的“隔离”显然也是一种“回避”。其实,如果更深一层,从“法官独立”的视角来观察,这种身份程序上的“隔离”,同样也是一种维护法官独立、确保法官排除任何外界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而一旦我们以此来审视有关法官的 “隔离”,又会发现,为确保法官的独立,应该与法官“隔离”、划清界限的,其实远不止是辩护律师,更应包括其他一切具有干扰干预法官办案潜能的机构和人员,比如,政府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再如法院内部的长官,像法院院长、庭长之类。关于这一点的必要性,我们不难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法官腐败、院长腐败案中得到见证,如著名的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腐败案,如原重庆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弢腐败案。

    就此而言,此次重庆法院出台的“法官配偶子女不得当辩护律师”措施,实际上仍是很有限的做法,其“确保司法公正”作用不宜过于乐观高估。

    比如说,在目前司法体制环境下,地方行政部门长官的配偶子女当辩护律师,甚或就是行政官员本人,难道不同样可以干扰司法公正?当然,也要看到,要让针对法官的“隔离”更充分彻底,使之真正成为“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的独立审判者,仅靠法院自身的努力和建章立制是远远不够的,根本之计还在于,深化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从制度上健全有利于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法治环境,比如根本改变目前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和非职业化痼疾。

    众所周知,作为现代法治基本原则的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院相对于其他机构的超脱、独立,也包括法院内部法官自身的超脱和独立。这正如马克思的名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也就是说,法官行使审判权,只应对法律本身负责,除此之外,不应受其他任何外在力量的影响和干预。

    所以,重庆法院以“法官配偶子女不得当辩护律师”的方式,从源头上对法官与辩护律师实行彻底的身份“隔离”、规范二者关系,是值得肯定和赞许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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