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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不能加刑,严禁威胁、诱骗收集证据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11-12-27 16:29:56 人气: 标签:
导读: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不能加刑二审草案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现行刑事诉讼法规…

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不能加刑

二审草案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上诉不加刑”,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有的常委委员和公众提出,实践中存在通过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法院在重审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的情况,建议对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

王敏远表示,上诉不加刑是一个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好制度,但后来有的地方实务部门在有的案件中发生了规避这条规定的情况,二审不能加刑,就发回去让一审法院加刑,导致上诉不加刑形同虚设


严禁威胁、诱骗收集证据

二审草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诉法一审草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征求意见中,对于违法收集物证书证的后果分歧较大。社科院法学所建议,参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规定对以刑讯或其他蓄意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威胁、诱骗、禁止睡眠、使人饥渴、服用药物、催眠,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公安部则认为,物证、书证客观性较强,不应因收集程序瑕疵而否认其证明力,建议不规定物证、书证的排除。

最高检则提出,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王敏远解释,违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性后果有好几种,比如有刑讯逼供在法治发达国家一般会导致案件撤销的终极后果。对于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则可以补正,比如审讯时两名侦查人员在场,其中一个最后没有签名,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当时纯粹是一种疏忽,可以补正。 此外,他认为应谨慎对待物证书证的可靠性,严重违法收集物证书证和口供一样会出问题,因为程序违法,物证书证虚假的例子并不罕见,尤其是死刑案件,对物证书证要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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