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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草案二审:有碍侦查情形消失要通知家属、外国人刑事案中院不再一审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11-12-27 16:32:24 人气: 标签:
导读:有碍侦查情形消失要通知家属二审草案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一…

有碍侦查情形消失要通知家属

二审草案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一审草案分别对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作了限制,规定:制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把制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和公众提出,应当对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进一步作出严格限制。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二审草案新修改的规定和原来相比有进步,从没有任何期限限制修改为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要通知家属。他建议,最好能再设置一个确定的期限,比如48小时一定要通知家属。

他分析,有些案件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显然是担心泄露消息影响侦查的可能性,但是这种担心在短时间或许有道理,时间长了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消息一定会走漏,同案犯已意识到问题,而家属反不知去向不合适。

外国人刑事案中院不再一审

二审草案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范围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李适时表示,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面临的犯罪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法院的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应根据惩处犯罪的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管辖分工作适当调整。

王敏远分析,1979年制定刑诉法时,外国人很少,案件数量也很少,涉外刑事案件就更少,加上观念上对涉外刑事案件比较重视,以及基层法院的司法素质问题,所以规定上提到中级法院一审。但现在犯罪形势发生了变化,司法人员素质也发生了变化,可以保证审理质量。此外,我们的观念也发生了转变,外国人和中国人适用同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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