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网,宁波律师事务所,宁波律师咨询,宁波律师协会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治动态 > 热点追踪

检察官详解“河南天价过路费案”三大疑点,律师坚称无罪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11-12-16 7:35:09 人气: 标签:
导读:12月15日,被告人时军锋(前右一)、时建锋在法庭上听审。重新审理期间,根据高速方面按照计重收费办法计算,时军锋利用假军车在郑尧高速通行2363次,逃缴过路费36…

点击进入下一页

          12月15日,被告人时军锋(前右一)、时建锋在法庭上听审。

重新审理期间,根据高速方面按照计重收费办法计算,时军锋利用假军车在郑尧高速通行2363次,逃缴过路费361万余元,其中包含超载计重加收通行费311万余元。其间,检察机关再次进行了核查,并经过充分论证,将加收加罚部分减除,按照基本通行费49.23万余元认定了犯罪数额,体现了检察机关实事求是改正错误的态度。法院据此作出裁判也是妥当的。

本报鲁山12月15日电(记者高传伟)“368万天价过路费案”今天在河南省鲁山县法院重审,被告人犯罪事实认定和判处刑期与原判决均有重大变化。

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军锋系本案主犯,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犯伪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此前,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认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罚金2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时建锋到其弟时军锋经营的沙场帮忙,时军锋明确告知时建锋拉沙车辆所用的车辆号牌、证件均系伪造。2008年10月底,时建锋开始全面参与沙场经营管理。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时军锋、时建锋兄弟雇用司机,冒充武警人员悬挂伪造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49.23万元。此前,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368.21万元。

当日,引起全国关注的“368万天价过路费案”,在河南省鲁山县法院重审,被告人犯罪事实认定和判处刑期与原判决均有重大变化。

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

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的河南368万元“天价过路费案”,12月15日在河南省鲁山县法院宣判。

法庭上,检察机关所指控的案情与原审并无变化,但指控犯罪数额与原审数额有了巨大变化,原审指控数额是368万余元,而此次指控数额变成了49.23万余元。宣判后,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孟国祥。

为何定为诈骗罪?

记者:时军锋等人使用伪造的部队车辆牌照骗免高速通行费,为什么必须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孟国祥: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案中,时军锋等人使用伪造的武警部队车辆号牌,持伪造的军队证明证件,通过欺骗手段使高速收费方应当收取通行费没有收取,造成了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警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注: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解释》依然合法有效。刑法修正案(七)只是规定了“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行为本身的定性,是对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行为的规制,对于利用该行为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触及,《解释》是对后种行为的解释,是对以这种行为为手段实施其他犯罪的规定,两者互为补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从1994年开始清理无效解释以来,至今没有废止该《解释》,所以仍然有效,并适用于本案。

第三,被告人使用伪造的部队车辆牌照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2009年2月28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非法使用部队车辆号牌行为本身可以单独构成犯罪。时军锋等人使用假军牌行为本身,按照1997年刑法不构成犯罪,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七)认定为犯罪,但是时军锋使用假军牌骗免通行费的行为无论按照新旧刑法的规定均属于诈骗罪,因此,不能以使用假军牌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否定诈骗罪的成立。正如一个人持有枪支,并用该枪支杀人,无论其持有枪支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均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第四,使用假军牌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诈骗罪。2011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即使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其使用行为也只是手段行为,按照此解释也应当选择处刑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

指控诈骗数额为何相差悬殊?

记者:原审法院认定犯罪数额是368万余元,为什么这次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是49.23万余元?

孟国祥:此次检察机关将时军锋诈骗数额改为49.23万余元是准确的,体现了检察机关实事求是的态度。

重新审理期间,根据高速方面按照计重收费办法计算,时军锋利用假军车在郑尧高速通行2363次,逃缴过路费361万余元,其中包含超载计重加收通行费311万余元。其间,检察机关再次进行了核查,并经过充分论证,将加收加罚部分减除,按照基本通行费49.23万余元认定了犯罪数额,体现了检察机关实事求是改正错误的态度。法院据此作出裁判也是妥当的。

第一,因超载而加收的通行费本身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不宜在刑事案件中重复评价。从庭审反映出的情况看,时军锋等人使用假军牌拉沙时存在严重超载行为,361万余元中的311万余元具有罚款性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应将对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性利益之行为的惩罚性费用(如滞纳金、罚款、惩罚性赔偿金等)计算到犯罪数额中。这次庭审将具有惩罚性质的金额排除在犯罪数额之外也是符合司法实践的。

第二,被告人骗免通行费在主观上骗免的是“通行费”而非“惩罚费”,将惩罚费用计算在内不符合主客观一致原则。本案行为人采取假冒军车的欺骗手段,其主观上是为了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而获得财产性利益,因违章超载而加收的通行费数额,其主观上是不明知的,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不能将加收加罚的数额作为犯罪数额来认定。

第三,因超载而加收的通行费并非被害人因被诈骗而直接损失的财产,不应被计算为犯罪数额。诈骗犯罪的定罪数额,应以受骗人的直接损失数额作为认定依据。本案行为人由于其欺诈行为致使中原高速公路公司本应正常收取的通行费不能得到征收,被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实际应为当缴而未缴按基本费率计算的车辆通行费。

指控盈利数额为何增加?

记者:时军锋与部队人员签有合同,为什么还认定为诈骗行为?

孟国祥:时军锋与部队人员李金良签订的所谓合同是李金良等人的个人行为,时军锋使用武警号牌拉沙不是部队雇用、征用行为,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首先,合同系李金良、时军锋个人行为。李金良、张新田、乐景红及武警某部都能证实,该部队同时期没有基建项目,也没有以部队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双方为李金良、张新田和时军锋,李、张不是单位法定代表人,也没有法人的授权委托;时军锋给李金良、张新田个人报酬,而不是给武警某部;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合同未经部队领导班子研究,未经正规组织程序审批,合同上面的公章是李金良私自偷盖的。

其次,该合同本身无效。时军锋等人出于偷逃通行费、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悬挂伪造部队号牌,企图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第三,有证据表明时军锋明知该合同是假的。该协议是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即2008年9月16日订立的,也就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时军锋就明知自己使用的是假军牌而仍然在使用,不能以合同来否认时军锋对使用伪造武警号牌的明知。

所以,被告人时军锋辩解其是与武警某部签订的合同,显然系个人行为,属无效合同,不影响对时军锋诈骗罪的认定。

记者:上次庭审时军锋声称,他们只盈利了20万元,为什么这次检察机关认为他们盈利在110万余元以上?

孟国祥:根据时军锋的供述和有关证人证言,时军锋拉沙每车的成本平均1130元左右(包括买沙、加油、吃饭、奖金等),每车沙卖价平均2400多元,因此每车沙的利润为1270元左右。按照现有证据,时军锋运送将近1200车沙,利润应有150万元左右,扣除铲车油钱、修车费用、工人工资等费用,盈利数额在110万余元以上。庭审也显示,时军锋供述在事发后用于活动关系的费用就高达60万元,盈利只有20万元的说法与之矛盾。

律师称为时家兄弟作无罪辩护

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的河南368万元“天价过路费案”,今日在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主角时军锋昨天在会见律师时依然坚称自己当初并不知军牌是假的。

对案件结果,时军锋说:“我无所谓,只要二哥能出去我就知足了。”公诉方称时家兄弟伪造武警部队车牌骗免过路费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起诉。而辩护律师则表示将为二人做无罪辩护,他们的最终命运如何,今日将见分晓。

昨日下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时军锋的辩护律师王永杰介绍,时军锋的精神有些恍惚,脸色较差,但没有明显的清瘦,最明显的变化是头发几乎掉光。

时军锋坚称不知军牌是假的

时军锋对于自己投案之后依旧未能将哥哥“捞”出去深表内疚。“他跟我说,原本指望自己把责任揽下来之后哥哥能出去,没想到现在兄弟一个也没能出去,他觉得对不起二哥,说只要二哥能判个缓刑出去,他就很知足了。”

当王永杰告诉时军锋,检方对兄弟俩的指控金额已由368万元降到60万元时,他起初有些惊喜,后来又平静下来,说“本来就应该这么多”。

更让人吃惊的是,时家兄弟对自己的案子于今日开庭毫不知情。直到昨日下午,与辩护律师见面后才知道自己即将于次日出庭。时军锋的大哥时银锋也表示,迄今为止未收到法院开庭通知,通过记者才得知。

王永杰还向时军锋转达了家人的问候,时军锋很平静,表示希望大哥能照顾好老母和女儿。在会见中,时军锋始终否认自己当初知道军牌是假的,称自己是在帮别人打工,是在几乎不知情的情况下“中招”的。时军锋表示,自己现在很纠结。如果坚称自己无罪,那么自己供述出张新田、李金良二人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立功表现,如果自己认罪,那么很有可能面临几年的刑期。时军锋考虑了自己可能面临的后果,表示如果判得太重,肯定会上诉。

但“判得太重”究竟是判几年刑期?时军锋并未明确表示。

辩护律师称不构成犯罪

时建锋、时军锋二人此次出庭各有两名辩护律师。王永杰昨日表示,今天的开庭,他将为时家兄弟做无罪辩护。原因有三:

第一,时建锋、时军锋二人与武警某支队签订了运输协议,二人与该支队是雇佣关系。换言之,二人是替别人打工,这一过程中出现逃费纠纷,应该由雇主担责。

第二,根据国务院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3条,如果确有偷逃过路费行为,只需要承担补缴义务即可,不构成犯罪。

第三,王永杰说,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提供、使用军车牌照等专用标志定为犯罪,但该修正案从2009年2月28日才开始实施,而时军锋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时军锋不构成犯罪。

王永杰还表示,即便时军锋的逃费行为构成犯罪,但由于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免于处罚。“时军锋投案后,曾供述出张新田、李金良二人涉案的有关事实,协助警方破案,且写有悔过书,认罪态度较好。”他表示:“法律规定3~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而之前的368万元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时军锋一人的涉案金额不到50万元,按法律规定,即便判刑最重也在3~10年。”

本文网址: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