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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强制员工留在办公室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6:35:35 人气: 标签:
导读:关键是看强迫的事由是否合法吴某到自己就业的电脑公司上班,上班后,公司老板张某某因怀疑吴某盗取了网络游戏帐号,便对吴进行质询,吴某予以否认。期间,张某某回自己的工作间接电话。离开前,张嘱咐员工罗某把吴某看住,让吴在工作室检讨问题。吴某寻机悄悄溜到门口,打开门栓准备逃跑,却被员工曾某发现。曾某将吴某拉住

  关键是看强迫的事由是否合法 吴某到自己就业的电脑公司上班,上班后,公司老板张某某因怀疑吴某盗取了网络游戏帐号,便对吴进行质询,吴某予以否认。期间,张某某回自己的工作间接电话。离开前,张嘱咐员工罗某把吴某看住,让吴在工作室检讨问题。吴某寻机悄悄溜到门口,打开门栓准备逃跑,却被员工曾某发现。曾某将吴某拉住并和邱某一道用拳头打吴。罗某则用皮带敲了一下。吃过午饭后,经过协商,吴某愿意赔偿2500元钱,并立下字据。随后,吴某与其父亲吴某某电话联系,其父称钱一时凑不齐,叫吴某在公司等。在此之前,张某某曾与吴的父亲通话,吴父称下班后去公司。

  当日下午3时许,张某某睡觉前嘱咐邱某把吴某看住。下午4时许,吴某悄悄溜到工作间阳台,准备从雨蓬爬到隔壁时不慎失手,从八楼跌落至二楼平台,造成肝右叶裂伤,经鉴定属重伤。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吴某留在办公室是因为工作纪律的约束,行为人对吴某的殴打与非法拘禁无关,从其本意上看,是让吴留下来解决纠纷,属于自力救济,而不是拘禁,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根据民事法律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主要理由是被害人不能离开工作室是因为受到了张某某等人的非法限制,并非出于自愿,且在受到非法控制后为脱身而翻窗致残,所以,行为人的拘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受刑事追究。

                      【评析意见】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关键是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考察,并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进行评判。据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非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从犯罪主体来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案中张某某是被害人的老板,对被害人有管理的职责。但这种关系不影响对张认定为一般主体。本案中的其它雇员,受张的指使看管被害人,与张是共犯关系。所以,张某某等人均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要件。

  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有拘禁他人的故意。本案中,张怀疑被害人盗取帐号,只是一种怀疑,而没有充分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张唆使其它员工看管吴某,将吴控制在办公室内,不让其自由出入,目的是想让吴承担盗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是对吴某人身自由权的侵犯。正常情况下,被害人留在自己的工作室不出门,是工作关系而自愿放弃一定的自由权利,与张某某强制不让出门有本质的区别。即使吴某有盗窃帐号的行为,张某某也只能通过向警方报案等正当的方式进行处理,而不能把被害人控制在办公室内。所以,张某等人拘禁被害人的主观意图相当明显。

  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的拘禁具有非法性。从本案的客观方面看,张某某等人有看守、阻拦吴某离开的行为;从案件后果看,吴某的确也一直未能离开工作室,最后只有采用爬阳台的方式逃离。因此,五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强行限制吴某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的精神强制。且张某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一种紧急措施,根据民法理论,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情事紧迫而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财物或者自由加以扣押、拘禁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对于本案,拘禁行为从上午上班后不久持续到下午4时许,张某某等人有充足的时间请求国家机关的救助,不存在自力救济的紧急性。张某某等人将吴某扣押下来,并不是为了扭送至公安机关,而是为了协商解决盗号一事。所以,张某某控制被害人的行为具有非法性。从行为后果看,事发当日上午,吴某企图逃跑,被张某某等拉回并进行殴打。当日下午,吴某被扣押于工作室内,企图再次爬阳台逃跑结果坠楼,致肝脏破裂(重伤)。其损伤结果虽属意外,但与张某某等的行为有因果联系,应由其承担非法拘禁致人伤残的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符合非法拘禁罪情节严重的条件。

  从客体上看,行为人张某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吴某的人身自由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机关决定,不得被剥夺。本案中,张某某等人强制被害人在办公室,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且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故应当受到刑法的打击。

  综上所述,张某某等人仅因怀疑吴某盗号,便予以扣押、殴打并直至其坠楼受伤,已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且情节严重。所以,张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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