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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机制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3 21:50:37 人气: 标签:
导读:鉴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内在属性,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有效规制和监督必不可少,这也是目前各国通行的做法。对于我国这样的新兴法治国家而言,近年在刑事强制措施环节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已让我们敲响警钟:不得不对现行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反思。特别是对其监督机制进行合理的建构,而首先必须深刻意识到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机制所蕴含的理

鉴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内在属性,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有效规制和监督必不可少,这也是目前各国通行的做法。对于我国这样的新兴法治国家而言,近年在刑事强制措施环节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已让我们敲响警钟:不得不对现行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反思。特别是对其监督机制进行合理的建构,而首先必须深刻意识到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机制所蕴含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基础

  1、权力制衡理念。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否则“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 我国的国体、政体以及历史传统与西方国家迥异,权力制约的模式也不同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分权制约”,而采取的是“分工制约”和“监督制约”。具体到强制措施权力制约方面,“分工制约”的思路主要体现在:将某一种强制措施的决定权、执行权、变更权、撤销权分开,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如人民检察院享有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权力,但执行逮捕的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还享有变更和撤销逮捕的权力,其在执行逮捕的过程中,如果发现逮捕错误,可以变更或撤销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监督制约”的思路主要体现在,赋予检察机关对包括强制措施适用在内的刑事诉讼监督权,对公安、法院及检察机关自身适用强制措施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样设置一方面是出于便利诉讼的考虑,但更主要的是通过分工负责和诉讼监督来确保强制措施公权力的正确适用。

  2、人权保障理论。随着诉讼民主、文明的发展,刑事诉讼越来越以一种公开、民主的方式进行,惩罚犯罪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日益受到关注,这背后蕴涵的即是人权保障思想。 包括强制措施制度在内的刑事诉讼法实质上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价值目标博弈的产物,是二者的辩证统一。“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人权保障就无从谈起。因此,必须赋予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向法律监督机关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规则》等的规定,检察机关内部承担强制措施诉讼监督的职能处室包括侦查监督部门(原审查批捕部门)、公诉部门(原审查起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其中,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自侦部门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适用强制措施的活动。公诉部门一方面负责监督上述侦查机关及侦查部门在犯罪嫌疑人捕前、捕后适用强制措施的活动,另一方面还负责监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逮捕以及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的活动。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监督侦查机关及检察院自侦部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人民法院审判部门执行强制措施如羁押期限等的情况。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则主要负责监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见,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进行的诉讼监督,既有对公安、法院的监督,又有检察机关自身不同内设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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