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震慑作用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敢于挺而走险,一般都是具有侥幸心理的。因此,在实践中,如果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表明已掌握了犯罪 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也就动摇了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一般来说,强制措施出手越突然、强制措施力度越大,对犯罪嫌疑人的震慑作用 慑作用引起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的外在表现。 2、分化作用 在运用强制措施过程中,根据其认罪、悔罪态度来选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如对认罪悔罪态度不好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严厉的强制措施,对态度好 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力较轻的强制措施。随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认罪态度的变化,在不妨碍整体侦查意图实现的前提下,可以适时变 更强制措施,达到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目的。 3、隔离作用 强制措施是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它不仅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与同案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而且还可以动摇犯罪嫌疑人顽抗到底的心 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的焦燥不安,有的生活不适应,急于想离开羁押场所或与外界取得联系。因此,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定 期换监等方法,促使其心理弱点暴露和加剧,并从同监人犯中了解犯罪嫌疑人无意暴露的案件情况,为政策攻心和适用其它侦查对策创造条件 ,达到扩大侦查战果的目的。 4、改变侦查情势作用 侦查情势是指侦查与反侦查力量的对抗状态和影响侦查的外部条件。在侦查实践中,大多数案件侦查人员能够掌握侦查的主动权,使侦查工作 顺利进展。但也有一些案件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侦查工作受阻,出现胶着状态。因此,恰当运用强制措施,就可以起到改变侦查情势,打破僵 局的作用。如对久攻不下的案件,可以以退为进、欲擒故纵,将拘留逮捕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甚至不再使用新的强制措施,以静制动, 配合使用其他侦查谋略,获取新的证据或新的突破口。一旦获取新的证据,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可以使案件得到突破性进展。相反,对已掌握 一定证据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态度顽固时,那么就采取由弱渐强的强制措施,既能表明检察机关一查到底的决心,又能起到发动群众检举 揭发,摧垮反侦查同盟,鼓励知情人作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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