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侦查意识,果断“风险决策”。 “风险决策”①是相对于过去那种无风险决策(即已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决定立案及施以拘留等强制措施) 而言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由于对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限、监视居住的地点均无严格限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较长时间的传唤、监视居住来 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查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故大多数案件是在口供已经突破、证据已经基本到位,在案件能否成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 罪的问题上没有风险时,才决定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由于对传唤的时限、监视居住的地点作了严格的限制,因而许多 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需要通过传唤讯问以至拘留讯问才能确定案件能否成立,所以在决定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 ,过去那种稳稳当当、没有风险的决策模式已失去继续存在的基础,现实要求我们必须调整为风险决策。大量的侦查实例已雄辩地说明了这一 点:如果无风险决策的模式不调整,不敢大胆灵活地运用强制措施,就会大大地降低侦查工作的效率。事实上,“风险决策”的目的,就是为 了实现依据法定条件决策,就是为了改变过去那种不严格依照法定条件立案、拘留的决策模式,从而把决策模式回归到依照法定条件决策上来 ,并使之服务于提高侦查工作的成效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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