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司法解释,对指导律师办好此类案件有非常具体的实际意义。 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取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明显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指示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2、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3、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4、致命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5、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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