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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案诱惑侦查应遵循哪些原则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7:22:32 人气: 标签:
导读:诱惑侦查,亦称“警察圈套”、“侦查陷阱”等,根据理论通说,是指侦查机关对隐蔽性强、无明显被害人、取证困难且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在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或犯罪倾向的条件下,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提供犯罪机会,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因

  诱惑侦查,亦称“警察圈套”、“侦查陷阱”等,根据理论通说,是指侦查机关对隐蔽性强、无明显被害人、取证困难且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在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或犯罪倾向的条件下,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提供犯罪机会,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因此对涉毒案件诱惑侦查的特征为:侦查形式“由人到案”。普通侦查刑事案件是“由果到因、从案到人”、证明“过去”犯罪发生的事实,而预谋贩毒案件的侦查则是“由人到案”、证实“正在或者即将实施”犯罪的事实;没有直接被害人;具备线索条件但缺乏普通报案人;没有特定发案现场;由侦查机关主动启动侦查程序;在毒品犯罪严重地区适用。

 

   我国禁毒面临严峻形势,传统侦查手段逐渐显露出一定的限制。以诱惑侦查打击预谋贩毒案件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我们完全能够通过正当程序来平衡诱惑侦查手段实施中产生的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冲突,最终实现司法公正。预谋贩毒案件诱惑侦查应遵循以下六个原则:

 

   1.法定原则。(1)主体法定,实施主体为具有刑事犯罪侦查权的国家机关。(2)程序法定,诱惑侦查的适用程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2.适度性原则。(1)必要性条件,只能是采用正常侦查手段无法侦破的案件。(2)重罪条件,法定刑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3)对象条件:第一,犯罪可能性。打击对象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可能实施的犯罪具有经常性、再次发生性和可诱导性。第二,对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第三,对于日常表现良好的公民禁止使用。第四,禁止高度诱惑。特情人员“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必须适度和严格控制,应将诱惑手段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只能提供一般中立性的犯罪机会,严禁“创造性”行为。

 

   3.严格审批、法律监督原则。为防止诱惑侦查被滥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贯穿整个诉讼阶段。(1)侦查人员根据案情,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书面请示主管负责人审批。(2)由侦查机关提出报告,经地市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后,呈交地市级公检法三机关负责人联签,才能诱惑侦查。(3)跨越辖区诱惑侦查办案,应层报共同的上级机关批准。(4)紧急情况下,可由侦查人员先行诱惑侦查,但事后应立即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不被批准的原诱惑侦查应予撤销。(5)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整个诉讼环节实现全程同步监督。

 

   4.非法证据排除原则。(1)对于侦查机关未经审批而获取的证据一律排除适用,审批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也一律排除适用。(2)对诱惑侦查获得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并符合法定的证据要件。(3)侦查机关应全面客观地提供反映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的证据。

 
   5.救济与责任追究原则。(1)对违法诱惑侦查的,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2)对被违法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不定罪、免予刑事处罚、国家赔偿。(3)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6.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第一,区别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在法律范围内大胆兑现政策。对自首、立功和从犯的认定要及时有效,以分化瓦解犯罪集团或团伙,真正产生预防犯罪的作用。第三,对于组织未成年人、聋哑盲人、怀孕哺乳妇女、高龄老人、文盲等特殊人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再犯等,应从自由刑、生命刑、财产刑上加重打击;反之对于大多数被组织、利用实施毒品犯罪的“马仔”应适度从轻处罚,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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