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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妇女罪与性骚扰的区别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11-11-28 23:10:05 人气: 标签:
导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很多人喜欢把性骚扰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混为一谈,性骚扰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有…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很多人喜欢把性骚扰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混为一谈,性骚扰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有何区别。媒体和公众所关注的一些“性骚扰”案件,实则为民事侵权案。这与作为刑事罪案的“强制猥亵妇女”案有本质区别。作为公诉案件的“强制猥亵妇女案”在证据的取得上,较民事案件当更为便利。证据的难以取得,是“性骚扰”司法认定的最大拦路虎。

  成都某公司人事经理要求和新来的女员工交往遭拒绝后对其强吻,被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5个月。据悉,这是国内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

  这个新闻让我不喜欢。只要在网上稍加搜索,即可发现“强制猥亵妇女罪” 的案例并不鲜见。所谓“第一桩”,不过是一种臆断之语。应当说明的是,“性骚扰”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在法律概念上并不相同。

  “性骚扰”来源于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但在法律中也只有“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样的禁止性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性骚扰”的范围。从传媒学的角度观察,可以看出“性骚扰”这一词汇正越来越多地被滥用。媒体和公众所关注的一些“性骚扰”案件,实则为民事侵权案。这与作为刑事罪案的“强制猥亵妇女”案有本质区别。

  前者奉行的是“不告不理”,后者由侦查机关主动介入,并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作为公诉案件的“强制猥亵妇女案”在证据的取得上,较民事案件当更为便利。缺乏公权力机关支撑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因为证据的缺乏不得不放弃诉讼。证据的难以取得,是“性骚扰”司法认定的最大拦路虎——媒体所关注的“性骚扰”,通常发生在私密的场合,很少有第三人在场,而言语和身体接触又很难留下证据。即便有证人,想要搜集证人证言或说服证人出庭作证,也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法证明“性骚扰”的发生,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刑事司法认定上,猥亵妇女必然是行为人的身体直接接触妇女的身体,通过对妇女身体的接触达到性心理的满足。这比起更为常见的以语言、姿势、不接触的动作以及环境构建为侵权方式的“性骚扰”有着较大区别,获取证据也更为容易。加之公权力的介入,强化了取证能力。这就是为什么强制猥亵妇女罪常见,而性骚扰胜诉极为稀罕的原因之一。所以,我不喜欢这样的新闻。这样的新闻,对于妇女保护而言没有太大的意义。遏制性骚扰,其实是远在刑罚之外的。

  目前我们在妇女保护中面对的许多问题,根本还没有得到报道,而妇女的自我保护,社会环境对妇女的保护氛围,还远远不足。很多女性受到了性骚扰,居然被周围的人认为是正常,认为女性是多此一举,女性只能自己默默承受。而我们周围的更多的性骚扰,如公车、地铁里的咸猪手、偷拍,居然很多人对偷拍照片静静乐道,反复品味,没有任何谴责、打击的社会意识。从这点上看,我们妇女保护的道路还任重道远的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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