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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查起诉的功能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3 20:19:34 人气: 标签:
导读:审查起诉制度树立了诉权本位、当事人主体性的地位,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从而保证实体正义及实现程序独立价值的功能。通过进一步明确审查起诉具体规范证据标准和认定程序,赋予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投诉非法收集证据的权利,明确现行法律“证据确实充分”原则规定等一系列审查起诉措施,真正做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审查起诉制度树立了诉权本位、当事人主体性的地位,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障,从而保证实体正义及实现程序独立价值的功能。通过进一步明确审查起诉具体规范证据标准和认定程序,赋予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投诉非法收集证据的权利,明确现行法律“证据确实充分”原则规定等一系列审查起诉措施,真正做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审查起诉与立案侦查、刑事审判权利同是由国家机关行使,而国家就是体现全国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它本身就代表着普遍的公正理念。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审查起诉与立案侦查、刑事审判的功能而表现出司法的公正。但这些权利又不是由同一机关行使,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权力制衡机制,其目的就是防止任何一方的偏私和狭隘以及认识上的偏颇,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起诉由检察机关决定,检察机关有权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案件作出认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的证据情况是否符合起诉要求作出判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作出评判,对其不合法的侦查活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纠正,对非法证据有权将其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存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决定是否采纳的类似法院对证据的审查、确认过程,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并非全部予以采用,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故意使其受追诉的,检察机关有权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抗诉权,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要求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予以重新审理。这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事实认定错误,所谓事实认定错误,指判决、裁定对案件事实作了错误认定,或者案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重大情节没有查清,或者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二是法律适用错误,所谓法律适用错误,是指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不正确,所适用的法律明显不当,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没有适用,反而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法律;三是诉讼程序错误,所谓诉讼程序错误,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违反诉讼法的规定,超越或滥用诉讼权限,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二、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工作,我国公诉权由检察机关独占,检察机关不但享有公诉权,还享有层位更高的法律监督权,对侦查权力的制约是由检察机关来行使的。但审查逮捕阶段,由于其时限紧促,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对所有案件作出准确、全面的评判不现实。绝大多数的无罪案件的及时纠正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实现的。出现的少数错案与审查起诉时对证据审查不严,忽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过于倚重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有关。由于目前的庭审形式化倾向,审查起诉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最终的案件质量。可以说,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的一道安全阀门。
首先,从总体上把握整个案件的是否错误,看行为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看事实是否是行为人所为,看是否法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即所谓的罪刑法定,以确保整体原则上的公正。
其次,要求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案件的全部定罪量刑情节都要查清并有确实证据予以证实,以确保事实上的公正。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其三,通过审查证据和各种法律文书,看侦查取证过程中法定程序是否遵循,当事人和证人的权力是否得到维护,告知事项是否完备等,以确保程序上的公正。主要审查程序包括: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纠正和预防违法,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查起诉还有一项功能,就是通过审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审查案件是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载体,通过审查发现侦查违法及时纠正,就可以及时校正已经发生的不公正问题,并将严重危害公正的人予以严厉处治。这样就既可确保以后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公正,又可确保不公正问题不再延续下去。同时通过审查起诉还可以清楚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清楚在下一个诉讼环节有可能会出现的不公正问题,为及早预防和审判监督工作提供了预案,从而使司法公正得以真正的实现。
强化侦查监督。一是改适时介入为侦查活动介入,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合法取证;二是赋予检察机关对于适用延期拘留、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权和非诉讼处理审查权;三是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侦查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以保证侦查监督的实施效果;四是对基于集体回避、严重不作为、严重违法等情况,赋予检察机关代位侦查权。
  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参加法庭审判、庭外调查、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审阅案卷、受理申诉等方式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为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必须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立法:一是取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将《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限制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的规定,恢复原《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对庭审活动可当庭提出的规定,并构建相应的程序内监督体制,程序内监督是对裁判权监督和制约最适于采用的方式,是解决现存矛盾的一个建设性思路,改变现有庭审后监督的现状,将检察监督贯穿审判诉讼程序之中;二是补充和修改刑事审判监督的有关规定,将第一审程序的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上诉引起的二审案件、对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引起的再审案件以及对死刑复核程序案件的监督以及法院作出的决定纳入监督范围;三是强化监督措施,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监督权力,如在庭审中发现审判可能造成国家或公民个人合法利益损害的,有权责令中止审判,要求重新进行审判活动,赋予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的强制性,积极通过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警告权和提请惩戒权,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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