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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重在把好三关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3 20:19:36 人气: 标签:
导读:■把好证据关,确保证据确凿1.仔细认真对待被告人翻供前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是主要的言词证据,因此,公诉部门注意保证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特别注意被告人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情形。如果被告人身体有明显的伤痕,公诉部门就将涉嫌刑讯逼供案件的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局进行侦查,以确定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是否成立

■把好证据关,确保证据确凿

1.仔细认真对待被告人翻供前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是主要的言词证据,因此,公诉部门注意保证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特别注意被告人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情形。如果被告人身体有明显的伤痕,公诉部门就将涉嫌刑讯逼供案件的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局进行侦查,以确定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被告人身体没有明显的伤痕,公诉部门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就被告人翻供的理由作出进一步的举证解释;并注意审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是否稳定,尤其是羁押在看守所时的供述是否与以前的供述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在无特别情形下以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时的供述为定案的证据。

2.全面审查鉴定结论的可靠性。鉴定结论,如伤情的鉴定结论、赃物价格的鉴定结论、骨龄的鉴定结论等是刑事案件定案的重要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很多时候就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公诉部门审查鉴定结论时不是简单地看鉴定结论,而是全面审查各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就伤情的鉴定结论,不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是否有异议,都由检察机关的法医对鉴定结论进行文证审查,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有异议的,委托共同认同的鉴定机关重新进行鉴定;就赃物价格的鉴定结论,不论被告人是否有异议,都结合其他证据确定的赃物类型和数量加以确定;就骨龄的鉴定结论,结合其他证据综合确定被告人的年龄。如在办理黄某盗窃案时,被告人黄某的年龄由不同的证据显示出三个说法,以最大的年龄看,黄某已满16周岁,对盗窃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而按最小的年龄,被告人黄某就不构成犯罪,上述证据均具有合法性。为此,雨山区检察院办案人员根据骨龄鉴定结论,综合分析其他证据,认为黄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对黄某定罪量刑。

3.强化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审查。就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等言词证据,重点审查笔录有无侦查人员的签名,形成的时间是否在案件立案后;就书证、物证,重点审查有无提取的时间、出处和提取人签名等;就鉴定结论,重点审查有无委托鉴定的手续、有无鉴定资格和是否告知当事人等;就视听资料,重点审查提取时是否告知当事人、有无提取的时间和提取人签名等。对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以暴力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以及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把好事实关,确保案件事实真实可靠

1.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确定案件事实。一般来讲,被告人在案件中会有多次供述,结合其他证据,可能形成两种以上的犯罪事实,这其中可能有罪轻或者罪重的犯罪事实,也可能有此罪或者彼罪的犯罪事实,还有可能是有罪与非罪的犯罪事实。公诉部门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如果不能继续补充证据,应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确定案件事实。

2.对被告人注意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法需兼顾的目的。刑法中有许多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如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从犯、自首和立功等情节,也有许多关于被告人具有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规定,如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和累犯等情节。此外还有许多酌定处罚的规定,如认罪态度、退赃程度等。这些都是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重点。根据定案的证据,确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从犯;全面分析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的情节、被告人是否属于累犯;根据被告人供述的稳定性和退赃程度,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3.慎重确认被告人拒不认罪案件事实。虽然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十分慎重。笔者认为,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在实践中至少要有两种不同类型的证据加以印证,即《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外的其他种类证据中的两类或者两类以上的证据种类,从不同的角度来证明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存在。

■把好定性关,确保案件适用法律准确

1.严格区分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刑法中规定了许多身份犯,如贪污贿赂犯罪、职务犯罪等,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往往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不存在问题,但对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认定不明确,从而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为此应结合个案重点研究盗窃犯罪与职务侵占犯罪、盗窃犯罪与贪污犯罪、职务侵占犯罪与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与挪用资金犯罪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或者此身份犯与彼身份犯之间的区别。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带有工作或者身份性质的盗窃犯罪、职务侵占犯罪、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和挪用资金犯罪等案件,都要进行个案研究,以求准确适用法律,把好案件定性关。

2.严格区分法律条款竞合犯。现实中,有许多犯罪在法律适用时出现法律条款相竞合的情形,要注意辨别并非法律条款相竞合的情形。如致人轻伤害的故意伤害案件与寻衅滋事案件、盗窃案件与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敲诈勒索案件与抢劫案件等等,司法实践中经常产生分歧与争议,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盗窃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敲诈勒索和抢劫犯罪等案件,都要进行个案研究,以求准确适用法律,把好案件定性关。如在办理王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时,被害人系轻微伤,但是检察人员认为王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手持砍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不是故意伤害,而应是寻衅滋事,因而应构成犯罪,遂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判决无罪,而抗诉后二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等人定罪量刑。

3.疑罪案件法律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司法原则,不仅在认定案件事实上有所体现,而且在适用法律上也应该有所体现。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罪,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案件时,注意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司法原则出发,对可能形成罪轻或者罪重的疑罪案件,以罪轻的法律条款适用法律;对可能形成此罪或者彼罪的疑罪案件,按照处罚较轻的法律条款适用法律;对可能形成罪与非罪的疑罪案件,以非罪的法律条款适用法律,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存疑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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