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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环节如何体现宽的刑事政策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3 20:19:38 人气: 标签:
导读:检察机关如何在这一环节中把握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当前的审查起诉工作有重大意义。本人作为一名公诉人,下面就宽严相济政策在公诉工作中如何具体适用“宽”的刑事政策作一探讨。(一)建议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提高相对不诉适用比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相对不诉权是司法机关非犯罪化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处分

检察机关如何在这一环节中把握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当前的审查起诉工作有重大意义。本人作为一名公诉人,下面就宽严相济政策在公诉工作中如何具体适用“宽”的刑事政策作一探讨。   
(一)建议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 提高相对不诉适用比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相对不诉权是司法机关非犯罪化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处分权,是当前各国将轻微刑事案件终止在检察环节,不提交法庭接受审判机关审判的一种主要诉讼手段。如对于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确需起诉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1997年“两法”修订以来,检察机关起诉部门一直对不起诉从严掌握,具体表现在对不起诉条件的严格限制和不起诉率的严格控制。以连州市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轻刑罚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率仅占受案总数2%左右,还包括存疑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因此在公诉实践中,自由裁量权较大的相对不起诉的运用存在较大空间,在改革上亦有较大余地。要充分发挥相对不起诉之功能,除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外,还要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为增加相对不起诉适用的透明度,便于公诉人实际操作,有关机关可以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所有犯罪,并对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例如,对交通肇事犯罪,可将其相对不起诉范围规定为以下情形:(1)量刑在三年以下;(2)具有自首情节;(3)赔偿到位;(4)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5)认罪态度较好。而对于未成年犯罪、过失犯罪以及初次犯罪等,则可将不起诉裁量权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
(二)建议建立暂缓起诉制度。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就暂缓起诉作出明确规定,但各地许多检察机关均就暂缓起诉进行了积极探索,其结果表明,暂缓起诉一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免受羁押或被刑事追诉的条件;另一方面体现了人文主义的关怀,同时也是诉讼经济化的选择。对此建议,“两高”可在总结各地成功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对暂缓起诉的条件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譬如可将暂缓起诉的范围规定为以下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二是不具备累犯等从重或加重情节;三是具有犯罪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四是系初犯、偶犯;五是认罪态度较好;六是积极退赔或者协助挽回损失;七是能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对于未成年人等则还可以提供更宽泛的暂缓起诉适用条件,以充分体现“宽”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建议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贯彻“宽大”的刑事政策,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进而实现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公诉环节的刑事和解,是指在公诉人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等问题达成协议,被害人一方提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物质性赔偿等。总之,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钝化矛盾,实现双方当事人的互利双赢。本人建议“两高”在各地进行探索的基础上,将刑事和解的具体要求规定为以下情形:一是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二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自愿;三、是当事人和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性规定、社会公德;四是当事人和解后,在刑事和解的基础上,可以在公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暂缓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
(四)建议扩大简化审和简易程序适用以及缩短审查期限。简化审程序、简易程序虽然是审判程序,但由于法律规定其适用条件之一是检法两家达成合意,所以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化审、简易程序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诉讼行为。同时,它也是公诉中调节宽严的一个重要手段。因为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适用简化审、简易程序意味着检法两家就量刑达成了初步一致。经由简化审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刑罚。经由简易审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所以对被告人来说,适用简化审程序、简易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被判处更重刑罚的可能性,意味着处理上的宽。为进一步提高公诉效率,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本人建议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积极退赃、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具体办案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要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以缩短审查期限。
(五)努力适用非羁押诉讼。目前,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比例比较高。因此,逐步降低公诉环节的羁押率,尽可能实行非羁押诉讼,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目前侦查机关出于对案件侦查的需要,往往极少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状态,到了公诉环节,被告人多处于被逮捕的羁押状态,据统计我市公安机关采取非羁押移送审查案件仅占全部案件的5%左右。由于逮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且羁押时间可以折抵刑期,因而逮捕不单纯是诉讼中的保障措施,本身也具有类惩罚性。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继续羁押,也可以解除逮捕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在可羁押可不羁押的情况下,选择羁押体现了严,选择不羁押体现了宽。公诉环节的羁押率高与审查逮捕环节的批捕率高有直接关系。在公诉环节随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可能发生的变化,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继续羁押被告人的必要性,能不羁押的应当尽量不羁押。对可能被不起诉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在审查起诉初期就可考虑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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