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网,宁波律师事务所,宁波律师咨询,宁波律师协会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刑事程序 > 刑事立案

代表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加强立案监督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3 20:03:41 人气: 标签:
导读:正义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关仕新)“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违法立案行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当有权进行监督纠正,但监督的法律依据不充分,造成监督的手段乏力,刚性不足,效果不突出。”日前,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声,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和全国人

  正义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关仕新) “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违法立案行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当有权进行监督纠正,但监督的法律依据不充分,造成监督的手段乏力,刚性不足,效果不突出。”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声,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和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枣庄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傅延华等分别提出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修改的议案。

  肖声等代表在议案中指出,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于2010年7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违法立案的监督权,但由于该规定只是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在立法层面权威性较低,执行中公安机关不配合等问题依然存在。

  国家森、傅延华等代表在议案中指出,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赋予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则没有规定。

  “当前,从现实情况看来,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司法的严肃性。在刑事诉讼法中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增加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法律监督权势在必行。”肖声等代表表示。

  国家森、傅延华等代表建议,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不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应当立案的,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撤销案件。

 



本文网址:
上一篇:刑事立案监督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