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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甘全国人大代表乔汉荣完善刑事立案监督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3 20:03:45 人气: 标签:
导读: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了今年全国“两会”上备受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和社会全面进步,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检察院检察长乔汉荣积极为全国法制建设建言献策,就促进司法公平这一问题向大会提交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了今年全国“两会”上备受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和社会全面进步,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检察院检察长乔汉荣积极为全国法制建设建言献策,就促进司法公平这一问题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绪胜向大会提出《关于修改三个法律的建议》。   

  现状 

  刑事立案活动当中存在不足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检察院检察长乔汉荣告诉记者,刑事立案是人类文明发展成果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然而在现实中,多年的司法工作实践却让乔汉荣感觉到刑事立案活动当中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一些地方、机关怠于履行法律职责,对应当予以追究的犯罪行为不予主动追究,受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后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形时有发生,涉法涉诉上访事件屡见不鲜;另一方面一些人特权思想严重,将国家公权力私化,滥用刑事立案权,对不应当由刑事活动调解的行为错误采用刑事追究手段,极大地损害了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缺陷 

  立案监督流于形式

  乔汉荣告诉记者,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乔汉荣表示,这一规定仅仅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如何加以监督纠正作出了规定,但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如何纠正未作规定,“法律规定有欠缺。”乔汉荣表示,这制约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的全面行使。从我省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存在诸多问题:有的作了立案决定,但却立而不查、久拖不决;有的虽然进行了立案,但时隔不久又作了撤案处理,且不通知检察机关。“这些问题使得检察监督流于形式。”乔汉荣这样说。

  建议 

  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0年7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立案监督工作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乔汉荣说:“鉴于这一规定效力层次较低,有必要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修改立法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促使侦查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对于怎样补充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立案监督的规定,乔汉荣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应当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乔汉荣建议现行刑事诉讼法补充相关内容: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不立案或者立案情况、依据和理由的书面说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在另一份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建议中,乔汉荣建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明确以下内容: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主要任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规定检察权的行使主体;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和工作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规定人民检察院人员的组成和管理制度;规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官的产生和任免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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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绪胜说,作为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的一部基本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自1994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逐步提高,这部法律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加以修改和完善。”

  张绪胜建议:将《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修改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九条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权利中增加1款,“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在关于修订《商标法》的建议中,张绪胜建议,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建议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商标侵权法定民事赔偿额。建议完善制止恶意注册商标的规定。增加驰名商标的定义,加大保护力度,增加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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