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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非法公开他人隐私负刑责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3 22:17:00 人气: 标签:
导读:泄露他人隐私或要负刑责刑法修正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

泄露他人隐私或要负刑责

  刑法修正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

  第一、“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知名法学家、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认为,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仅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血型、身体基本数据、身份证编号、邮政地址、职业状况、电话、婚姻状况、财产等信息,也包括E-MAIL、MSN、QQ、IP地址编码、游戏帐号等与网络相关的信息。他表示,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刑法修正案中所述的“个人信息”并非泛指全部,“比如有些高校网站将教授的姓名、学术情况及电子邮箱都公布在网上,这些资料本身已经是公开的,不属于泄露以后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畴。但是若一些求职网站将求职者简历中包含的姓名、工作经验、邮箱等公布,那就属于侵权行为。”

  第二、“单位”的范围如何界定?

  除了上述法律条文中列举过的“单位”,其他单位也可能构成犯罪么?徐松林教授指出,条文中的“等单位”十分抽象化,不利于司法实践。“我认为凡是容易大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都应该被界定在该“单位”的范畴。譬如,招聘会收取简历的公司、房管局、公安局、保险公司、房地产中介、车行,甚至一些网站等机构。”因此,“一些房地产中介将登记人的基本资料出卖给同行的行为就应该被界定为修正案中所述的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

  第三、何种“情节”才算“严重”?

  徐松林教授认为法条的规定的过于笼统,还不容易操作。如何判断“情节严重”,何种情况才能判定为达到法定的严重情节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需要国家进一步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进行严格的规定。“当然,颁布一部法律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那么退一步讲,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便老百姓和执法者能明晰地对“严重程度”有一个量的感觉,知道哪些情况属于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哪些不是。”

  名词解释

  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网民利用一些网站的搜索功能,不断变换输入关键词来搜索目标,或通过一些网络论坛来交换信息,从而调查出被搜索目标人的所在地、工作、背景等详细身份资料。从2006年的“虐猫”事件到近期的深圳海事局长林嘉祥猥亵女童等,有关“人肉搜索”的争议愈演愈烈。此种做法的是与非,在民间和学术界均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人肉搜索把握三个度

  1、不能是利用职务之便

  2、不能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不要扰乱他人生活

  人肉搜索公众人物不应涉罪

  政府因为公权力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而又非法买卖、出售,肯定是属于涉罪范畴的。“政府部门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处于强势,因为如果你不提供个人信息,很多部门是不会帮你办事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再非法出售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自然要受到处罚。但这个和普通网友的人肉搜索不是一回事,不能简单的等同起来。”人肉搜索一个名人和一个普通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因为人肉搜索而侵犯了普通人的隐私,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而公众人物被人肉搜索应不涉罪。

  普通人进行人肉搜索多不犯罪

  “即使增加了这个条款,大多数情况下,人肉搜索并不会构成犯罪。”该条款针对对象是特定的,如官员、政府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如果他们在行使职责、或通过职务获取信息时有泄露行为,而且情节较严重,就违反了这一条款。多数情况下,“人肉搜索”者取得的信息并非职务行为。譬如老百姓把自己所知的某个人的情况发到网上,无论是个人了解还是网络搜索的,都不算利用职务之便所致,因此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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