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网,宁波律师事务所,宁波律师咨询,宁波律师协会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刑事法规 > 办案规程

关于假释的刑法适用问题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3 22:17:03 人气: 标签:
导读:关于假释的刑法适用问题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却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而修订后刑法考虑到累犯以及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特别做出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

关于假释的刑法适用问题

  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却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而修订后刑法考虑到累犯以及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特别做出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

  因此,《解释》中提出,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仍然要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本文网址: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