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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办理销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3 21:59:06 人气: 标签: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当前查处销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对办理销赃案件提出以下意见:一、如何认定销赃罪销赃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代为销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将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买进赃物再卖出,以及买赃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当前查处销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对办理销赃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如何认定销赃罪
  销赃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代为销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将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买进赃物再卖出,以及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赃物进行销售或者收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如何认定销赃罪中的“明知”
  认定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销赃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具体分析。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销售工业原材料、半成品或生产设备的;
  (二)低价成交市场紧俏商品或来路不明的贵重耐用消费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国家指定专门机构经销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认定买赃自用中的“情节严重”
  买赃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次买受赃物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多次买赃累计数额巨大的;
  (三)曾因盗窃、销赃、窝赃等财产型犯罪被判处过刑罚,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曾因盗窃、销赃、窝赃被劳动教养,解教后三年内,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处罚后一年内,又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赃物而向其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其他问题
  (一)赃物下落不明无法追缴的,但有行为人的供述和有关人员证言并能够相互印证的,也可认定。
  (二)销赃、买赃行为情节轻微,符合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或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赃物数额的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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