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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又受贿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罪数?

滥用职权又受贿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罪数?案情:李某担任某地国税局税收专管员,在对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核工作中,发现多家企业弄虚作假,谎报残疾员…
类别:刑法论文 作者:佚名 日期:2012-03-03 12.20.48 点击:99 评论:0

袁某贪污贿赂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袁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深入研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本辩护人认为:袁某某的行为既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也不构成受贿罪;其行为只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且情节显著轻微。一、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来看,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资金”。那么,袁某某“挪用”的亚华棉种分公司各代理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30.39 点击:38 评论:0

什么是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48 点击:21 评论:0

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有何异同?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可见,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此外,受贿罪的主体也包括单位。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47 点击:26 评论:0

如何认定经济承包活动中贪污罪?

根据刑法规定,承包人成为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真正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有关承包问题的委托或委派;二是所委托的事项仅限于国有财产或被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经营活动。因此,承包人的承包责任在于经营国有财产或被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以,如果承包人虽接受非国有单位或私人委托或委派,但是,由于委托或委派方属非国有单位范畴,并且其所从事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46 点击:37 评论:0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其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43 点击:21 评论:0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如何认定的?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其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就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贪污和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即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互勾结,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38 点击:26 评论:0

哪些人才能构成贪污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30 点击:23 评论:0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应重新界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初看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界定得较为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显现出立法定位不准、用语含义难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16.44 点击:12 评论:0

论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若干问题

近年来,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非法经营案件不断发生,如黄光裕非法经营(非法买卖外汇)案、浙江世纪黄金制品公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等等。这既反映出国家对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一些犯罪行为的打击倾向和打击力度,也反映了一些个人和企业,特别是一些高管和企业家,如黄光裕这样曾经的中国首富对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等法律问题不够重视,或者存在认识错误,或者存在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随着我国大量的新兴市场经营行为和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16.41 点击:17 评论:0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哪些区别?

两者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16.16 点击:40 评论:0

证券犯罪主要有哪些类型?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属于一个新兴市场,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尚不健全,立法相对滞后,存在着不少空白或漏洞,且监管力度和经验尚显不足。目前,证券领域的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非法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犯罪行为。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二是围绕发行环节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擅自发行或者欺诈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等。2000年,中国证监会和司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16.15 点击:23 评论:0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有哪些特征?应如何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经营,使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对自己所在的公司、企业的忠诚义务,应当代表其所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如果这些人员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业务,不仅不能搞好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其所担任的重要职务,必然会损害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利益,使其所在的公司、企业在竞争中处于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16.12 点击:19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刑提字第5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审被告人刘涌,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嘉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沈阳市和平区丽景城市花园D座11楼2号。因本案于2000年7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佟林,北京市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徐冲,北
类别:法院文书 作者: 日期:2011-11-24 06.31.03 点击:139 评论:0

浅论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

我国1997年《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单位犯罪的定罪原则的规定,它为认定单位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这也使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关于单位是否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暂告一段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类别:刑法论文 作者: 日期:2011-11-24 06.27.18 点击:11 评论:0

哪些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
类别:定罪量刑 作者: 日期:2011-11-24 06.23.36 点击:19 评论:0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辨析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
类别:专家点评 作者: 日期:2011-11-24 06.21.16 点击:44 评论:0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辨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类别:专家点评 作者: 日期:2011-11-24 06.21.14 点击:126 评论:0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辨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
类别:专家点评 作者: 日期:2011-11-24 06.21.13 点击:34 评论:0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辨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
类别:专家点评 作者: 日期:2011-11-24 06.21.11 点击:61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