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网,宁波律师事务所,宁波律师咨询,宁波律师协会
搜索结果

广东省高院:提供手淫服务非卖淫罪但应查处

中新网广州6月26日电(奚婉婷)一则有关“提供手淫服务非卖淫”的新闻报道26日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广东高院26日晚回应称,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的行为,现行刑法
类别:刑法研究 作者:佚名 日期:2013-06-27 11.25.45 点击:176 评论:0

彰显罪刑法定原则-温岭颜艳红虐童涉嫌寻衅滋事案被撤销

19日,事发地蓝孔雀幼儿园,小朋友在门口玩转椅。园长已被免职。“浙江温岭虐童女幼师被释放”追踪“对颜艳红,关她是依法,放她也是依法。”11月20日,在虐童案…
类别:热点追踪 作者:佚名 日期:2012-11-21 08.34.24 点击:142 评论: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5月28日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
类别:立案标准 作者:佚名 日期:2012-10-06 00.24.08 点击:261 评论:0

刑法人格主义的检讨与革新

【标题】刑法人格主义的检讨与革新【英文标题】刑法人格主义的思想发源于刑法主观主义阵营,经过刑法客观主义阵营的批判与吸收,在当代演化成人格刑法学等理论成…
类别:刑法革新 作者:佚名 日期:2012-02-16 13.52.40 点击:123 评论:0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盗窃转抢劫是否以先期构成盗窃罪为前提?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以司法实践为视角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类别:刑法论文 作者:佚名 日期:2012-02-16 13.07.59 点击:362 评论:0

专业刑事辩护张凯律师总结:刑法罪名大全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
类别:律师团队 作者:佚名 日期:2011-12-03 20.00.14 点击:262 评论:0

“男性被强奸案”的刑法解释论考察

引言:“男性被强奸案”引起广泛关注【案例】男子李某被张某强奸案。[1]2010年5月9日晚11点左右,北京某保安公司的张某在保安宿舍内,对其18岁男同事李某实施“强…
类别:刑法研究 作者:佚名 日期:2011-12-03 19.58.23 点击:68 评论:0

初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

暴力作为犯罪手段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出现在许多条文中。暴力对于这些条文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以及量刑轻重都有重要的意义。但…
类别:刑法论文 作者:佚名 日期:2011-11-28 22.47.09 点击:30 评论:0

强制猥亵妇女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强制猥亵妇女罪是从我国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超越了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性…
类别:刑法研究 作者:佚名 日期:2011-11-28 21.10.11 点击:57 评论:0

王某受贿罪无罪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关于受贿罪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30.38 点击:47 评论:0

反贪局局长受贿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关于受贿罪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30.34 点击:28 评论:0

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进一步明晰的认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辩护人持有异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
类别:精彩辩词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8.59 点击:35 评论:0

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怎样量刑?

依照《刑法》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4.09 点击:36 评论:0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4.08 点击:30 评论:0

甲基苯丙胺(冰毒)可以和海洛因累计计算

被告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中,兼有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海洛因的,在量刑时对二者可以累计计算。从刑法第3047条的规定来看,冰毒和海洛因的数量标准相当,从国际上的毒品折算标准来看,一般认为冰毒的毒性要高于海洛因,所以将冰毒和海洛因累计计算后,不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例如,被告人贩卖40克海洛因和20克甲基苯丙胺,我们认为可以视为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予以处罚。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4.04 点击:72 评论:0

被告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中,兼有有数量标准的毒品和无数量标准的毒品,是否可以折算后累计计算数量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情况不可以折算后累计计算数量。例如,被告人贩卖20克海洛因、400克氯胺酮,涉案的海洛因属于有法律明文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而氯胺酮属于未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对于未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氯胺酮,虽然可以按《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40克海洛因,但其毕竟不是海洛因,故不宜将氯胺酮折算成40克海洛因后,与另外的20克海洛因予以累计。量刑时,应以氯胺酮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作为量刑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4.01 点击:32 评论:0

如果新类型毒品无数量标准,应当怎样折算和处罚

答:目前,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总共11种毒品的量刑数量标准,对于这11种之外的新类型毒品,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法药物折算表》(高院已转发,沪高法[2005]56号)折算成海洛因后,再依法适用刑罚。比如,被告人贩卖1000克氯胺酮,可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100克海洛因的数量后,依法适用刑罚。同时,还要根据《毒品犯罪量刑指南》第26条之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3.58 点击:38 评论:0

运输毒品犯罪宜不宜设立死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对涉案毒品数量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规定了死刑。从司法实践来看,毒品犯罪是目前死刑适用最多的几种犯罪之一。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罪犯,适用死刑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取消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处罚,并将它的法定刑与其他三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36 点击:32 评论:0

吸毒者持有毒品行为刑法如何认定

一般认为,持有型犯罪实际上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的作为型犯罪和不作为型犯罪的堵截式犯罪构成。立法者之初衷并非为了极少数非因其他犯罪行为而持有毒品的情况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而是为了惩罚持有状态的先行犯罪或者续接犯罪。如果直接证明持有状态的先行犯罪或者续接犯罪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解决这种证明的困难,通过增设持有型犯罪使公诉机关无须证明现在事实的来源或去向,只要证明具有“持有”的状态本身就构成犯罪,因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34 点击:26 评论:0

为他人制毒提供原料如何分类处理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即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简称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笔者认为,在解释该款规定时,应附加“他人已经着手实施制造毒品行为”这一限定性要素。对于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还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案件,应当视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他人已经着手实施制毒行为,对行为人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2.33 点击:36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