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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其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
类别:律师观点 作者: 日期:2011-11-24 07.20.43 点击:21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海祥、薛润生、王玉兵职务侵占案刑事判决书

(2004)矿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祥,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井陉矿区中王舍村人,现住本村,原任石家庄市耐火材料厂厂长,现在井陉矿区北沟煤矿待岗。2003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井陉矿区看守所。被告人薛润生,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籍井陉县北正乡中乐村,现住石家庄市东三庄村六号楼四单
类别:法院文书 作者: 日期:2011-11-24 06.31.01 点击:91 评论:0

哪些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
类别:定罪量刑 作者: 日期:2011-11-24 06.23.36 点击:19 评论:0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辨析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
类别:专家点评 作者: 日期:2011-11-24 06.21.16 点击:44 评论:0

该案中张某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案情:张某系浙江人本集团泰顺人本超市的保安员。2003年6月初,张某和刚来泰顺不久同村人李某合谋,决定趁张某在泰顺人本超市当保安值夜班时,李某进入超市内盗窃。为了便于藏放赃物,两人事先租了一个房间。同年6月8日至10日,李某利用张某在人本超市值夜班之机,用张某事先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拿到人本超市值班经理的钥匙进入人本超市营业厅内,先后三次从中盗取财物6717.40元。分歧:张某等二人的行为是职务侵占
类别:经典案例 作者: 日期:2011-11-24 05.52.07 点击:18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
类别:司法解释 作者: 日期:2011-11-23 22.11.02 点击:27 评论:0

代为保管的司法认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以侵占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代为保管”争议最多。这种争议既涉及侵占罪与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的区分,同时由于侵占罪要具备“告诉才处理”的独立要件,又使这种争议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涉及自诉与公诉的区别。学理解释中对“代为保管”含义界定归纳起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说认为是“受他人委托或者基于某种事实而成
类别:法院审判 作者: 日期:2011-11-23 20.27.06 点击:29 评论:0

职务侵占

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
类别: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作者:佚名 日期:2011-11-07 07.51.12 点击:41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