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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办中证据的收集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7:09:29 人气: 标签:
导读: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与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势力范围,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组织特征,表现为较严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势力范围,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一是组织特征,表现为较严密的组织结构和较严格的组织纪律。二是经济特征,表现为疯狂的敛财性。三是犯罪手段的特征,表现为凶残性和暴力性。四是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1]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取证成为当前侦办这类案件的关键。从司法视角分析,此类犯罪之所以久打不息,涉及诸多因素,证据的采集和应用问题是其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

    笔者认为,办理此类案件应该牢牢树立“证据第一”的理念,科学把握此类犯罪证据的特点,围绕我国现行刑事实体法规定的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严格遵循现行刑事程序法,运用正确的方法挖掘、固定、采集、分析、应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量刑方面的证据,将案件办成“无瑕疵”或“少瑕疵(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瑕疵”)”的“铁案”,以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收集相关证据

    (一)组织特征证据的收集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高法解释为:“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根据该解释,组织特征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组织结构,二是组织纪律。因此,在具体办案中,就可以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这两个方面的特征来收集证据。

    1、关于“组织结构”方面的证据

    这方面的证据通常集中于证明行为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体及其组织功能地位的证据;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参加者等证据。从打黑实践看,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逃避打击,一般没有名称,很少有成文的组织纲领、章程。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收集不到这些书证,可以从其他方面收集证明组织结构的证据。

    (1)收集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证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组织中的地位是最高的,是公认的核心人物,只要能够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就能证明他们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比如他们是否是组织的发起者;是否直接参与制定了组织章程和组织纪律;是否是组织设立的主要出资人;组织成立后,在安排部署违法犯罪活动时,是否是主要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是否是组织成员供述中所反映出的组织公认的核心人物;对组织的日常活动如犯罪利益的分配、人事安排等是否有直接管理权和决定权等;是否具有具体犯罪行为的指挥权等。

   (2)确定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根据刑法理论,只要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应认定为犯罪。但刑法294条对“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 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这说明两者    是有明显的区别的。笔者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此外,根据高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参加者一开始不知组织的性质而参加但后来知道了该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仍然积极参与其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主观故意就非常明显了,应认定为犯罪。   

在组织结构方面,还可以收集一些其他物证,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纲领、组织章程、组织成立登记表、骨干成员分工名册、加入组织的申请书、工资表、各种会议记录等等。

    2、关于“组织纪律”方面的证据

组织纪律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收集书证和言证。如组织制定的章程、规定等文件以及有关纪律处罚的内容;组织者、领导者对组织成员的训诫以及威逼的言论等。

    (2)收集组织行为证据。组织纪律不能是空洞的,而要以组织内部的管理来印证,要有具体的行为来佐证,最明显的是对内部违规人员惩治以及一般的日常生活习惯,如不交代同伙、尊敬老大、统一集中食宿、统一安排行动、统一着装等等。这样的行为就是组织纪律的具体体现。

    (二)经济特征证据的收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然后利用经济发展壮大组织,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依法查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营场所,冻结其非法资产,追缴其聚敛的财务及收益,彻底摧毁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3] 但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本原始积累到一定的量时,他们将积累的资本进行投资,开办公司,这时,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方法往往是合法与非法并用,且多以合法掩护非法。因此能否取得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实力——即“黑色经济”的证据,将直接决定案件的定性。[4]对“黑色经济”的认定,一定要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收集证据:

    1、关于“所获经济利益的来源”方面的证据

    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经济来源主要有五个方面:

    (1)通过暴力手段敛财。暴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有效的原始积累手段,如打、砸、抢、杀、敲诈勒索等,而能带来巨额非法收益的贩毒、赌博、走私、控制卖淫、放高利贷等犯罪更需暴力为后盾。

    (2)通过直接经营非法行业以攫取暴利。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往往不择手段,直接经营非法行业,如看场、强索保护费、开设色情场所、经营赌场等。其危害对象主要集中在娱乐业、美容美发业、餐饮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

    (3)通过垄断牟取暴利。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宗旨就在于以组织的力量避免个体犯罪间的纷乱、牵扯与斗争。不仅垄断非法行业,而且在其向合法商业渗透的过程中,也是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挤掉同行业的合法竞争者,形成车霸、路霸、水霸等进行垄断,牟取暴利。

    (4)通过开办合法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开始经济上的转型,将更多的以公司、企业的名称,注册法人的身份出现,以合法身份和职业作掩护,犯罪活动也将逐步向合法领域渗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论是以“合法”的形式出现,还是向合法领域渗透,都仍然是以各种非法手段进行活动的。因此,即使所获得利益的形式是合法的,由于其源头已染“黑”,实质上还是一种非法利益。

    2、关于“所获经济利益的用途”方面的证据

    尽管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敛财方式具有多样性,但只要其将所获得的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认定为“黑色经济”。以下几方面的用途均可作为认定“黑色经济”的证据:

    (1)用于购买犯罪工具的,如枪弹、刀及其他作案工具。

    (2)提供作案经费的,如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租用办公、食宿用房,购买交通、通信工具,为成员购置统一的服装,并为伤亡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5]

    (3)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的。

    (4)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三)犯罪行为特征证据的收集

高法解释规定:“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6]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

    1、关于“组织性犯罪行为”方面的证据

    只有当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犯罪行为是有组织的实施,体现了组织犯罪意志时,其行为才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犯罪行为。如何通过取证来认定此类行为,一般应掌握:一是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教唆、怂恿实施的;二是组织成员为了组织利益有预谋的共同实施的;三是组织成员为组织的利益按该组织的一贯行为所实施的。这样就可以将其与个体临时实施区别开来。

    2、关于“组织性犯罪行为的暴力手段”方面的证据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的主要方式。收集黑社会性组织适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证据,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十分必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其一,收集其使用暴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其二,收集其使用暴力行为方面的证据;其三,收集其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方法的事实证据等。

    3、关于“组织性犯罪活动地域性、行业性”方面的证据

称霸一方,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此方面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其一,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争夺地盘,建立、扩大其实力控制范围;其二,在一定范围内强行收取各种名目的非法服务费;其三,以暴力手段垄断某个领域、某个行业的经营和管理等。

    4、关于“组织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方面的证据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

    (1)对公民造成的人身伤亡情况。打死、致残、打伤多少人等。

    (2)造成被害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损失。对这些损失要逐一查清。

    (3)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破坏。主要表现为:为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而多次或大规模的聚众斗殴;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非法行使公共治安管理;在其势力范围内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这些方面的证据都可证明其组织的黑社会性质。

    (4)对经济秩序造成的破坏。主要表现为:长期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欺行霸市、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形成非法垄断地位;非法行使行业、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权,强行收费或摊派;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抗拒国家对经济秩序正常管理的;在一定区域内长期操纵非法行业,获取非法利益的。

当然,在实践中,收集证据还需注意一些问题,如全面收集、及时固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证据基本属性的完备;注意强制措施的使用方式;加强侦诉合作,共同做好证据的完善和补查工作等。这样,才能提高此类案件破案率,从而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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