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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情节认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7:16:29 人气: 标签:
导读:案情:2006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章某伙同张某复制银行彩色存单,让名片工作室业主许某帮助复制。许某遵嘱共复制面额为人民币1千元、2千元以及1万元的信用社储蓄存单385张,面额合计人民币716000元。1月27日上午,章某又应张某的要求,再次通过许某复制面额为人民币1万元的存单15张(计人民币15

  案情:2006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章某伙同张某复制银行彩色存单,让名片工作室业主许某帮助复制。许某遵嘱共复制面额为人民币1千元、2千元以及1万元的信用社储蓄存单385张,面额合计人民币716000元。1月27日上午,章某又应张某的要求,再次通过许某复制面额为人民币1万元的存单15张(计人民币15万元)。张某拿到复制的存单后,将其中面额为人民币2000元的存单391张(合计面额为人民币77600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及结算材料款;尚剩9张复制存单(计人民币9万元)放在家中。1月28日,因有工人持复制的存单到信用社取款而案发。
评析: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章某等几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无异议,但在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上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故应以章某等人伪造银行存单情节严重予以起诉,建议在五年以上量刑。
第二种意见是:该案涉案人员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属于情节一般,可在五年以下量刑。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即章某等人的行为应属于情节一般,在五年以下量刑。理由如下:其一,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一般性的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其所伪造的银行存单,并非为套取金融部门的钱财,而只是为了应付年底发放工人工资,而非为了骗取钱财;其二,作案手段一般。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仅采用了一般性的复印手段,与其他较为恶劣的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相比明显较为轻微;其三,两院未曾明确规定伪造金融票证情节严重的标准。故对照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作为一般情节量刑。
此案的分歧,凸显了在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上司法解释的滞后。故笔者建议,两院应尽快就伪造金融票证的情节严重作出具体司法解释,以使法律统一,便于更好地打击犯罪,保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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