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被害人、证人也应二人以上进行 询问被害人、证人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有如下几点好处:1.可以做到有问有记,问记分开,有利于提高询问效率;2.可以互相配合,商量对策,提高询问质量;3.可以互相监督,既可以防止违法乱纪行为发生,也可以防止被害人、证人诬陷。 如果一个案件的被害人的陈述材料由于系侦查人员一人取证而无效,被害人其后又死亡或丧失作证能力,其他证据又不能形成锁链,那么,这个案件的办理就会进入死胡同,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同理,询问证人证言也应由两人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对于这个问题,同样具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规定不同,导致了执法程序上的不一致,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询问被害人、证人一节中,没有规定询问被害人、证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两人以上进行。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那就是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时,询问被害人、证人必须由检察人员两人以上进行,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询问被害人、证人是否必须由侦查人员两人以上进行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