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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的范围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3 20:12:39 人气: 标签:
导读: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
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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