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网,宁波律师事务所,宁波律师咨询,宁波律师协会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刑法理论 > 律师观点

发展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点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7:09:15 人气: 标签:
导读:自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设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始终是个争议的问题,不仅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5日发布《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自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设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始终是个争议的问题,不仅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5日发布《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虽然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相继出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明确了认定标准,但时至今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仍然是个分歧甚多的认定难题。时常出现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一方极力反驳控方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是一个很能说明的问题。而最近发生在重庆打黑行动的第一轮审判过程中,众多辩护律师异口同声称案件不姓“黑”,更是一个有利的说明。

为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存在如此巨大的不同认识,首先根源于该罪名本身所包含的不确定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字面意思即可知该组织既非成熟的黑社会组织,又非一般的犯罪团伙,而是一个发展过程中的犯罪组织。由于法律设置该罪的缘由在于该组织向黑社会组织的可能转变,处罚的基础为其转变的可能性。因此,正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以下发展性是认定的关键。

其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不是与生俱来或短期内形成,其形成的轨迹必须是经过一定的时间发展而逐渐形成。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最初可能就是一个合法经营的公司或者企业,并没有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的目的性。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开始可能始于某些涉及公司、企业的业务处理过程中,使用了非法手段或者方法来处理,并由此获得了非法手段的收益,进而逐渐企求并依赖于非法手段的作用,以至于把这种非法手段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形成了以实施非法行为获取利益并进而控制某一或者某些领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犯罪组织的发展性,决定了非法行为开始前的行为不具有犯罪性,同样前期经营的合法性也不能作为否定后期非法行为的黑社会性质的理由。

其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意的发展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意形成和固定不是从公司开始建立而产生,其犯罪活动也非公司成立就产生,因此如果仅仅以其公司或者企业的形成开始作为认定的依据,很难得出该公司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论。司法实践中较多的否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观点,其理由主要集中于公司的建立时缺乏犯意,诸如组织者、领导者缺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故意,参与者缺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故意,所有这些观点,无非是说明该公司的产生没有犯意,公司领导者没有犯意。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性,因此决定其犯意的形成和固定也有个发展的时间。当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时,还仅仅是个别犯罪的犯意产生而已,不是真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意,只有当公司坚持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并进而控制行业时,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意才真正形成。

其三,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发展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非法行为通常是暴力、威胁、或者恐吓,如采用暴力残害其他竞争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取他人财物,或者借助于非法手段实施毒品、色情、赌博犯罪,或者借助于暴力控制和垄断某类市场。但是并不是有上述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有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意支配下的行为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意义。如前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意的产生有其发展过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意产生前可能已经实施过一些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但这些行为是在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意支配下的行为,因此不能将此归入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中,只能作为一般犯罪认定。值得注意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关键是其组织行为的非法性,也就是通过非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或者控制一定区域,这种手段本身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志,同时也因为有这些暴力、威胁等手段,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这就使该行为具有了被重复评价的可能。因此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重复评价。

其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发展性。在每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作为犯罪的被告人少则十多人,多则几十人。其中属于组织者、领导者的数量毕竟有限,绝大多数为参与者。因此难免会出现诸如某某被告人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不同看法或者争辩焦点。事实上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初建立时期,组织的成员并不多,人员的数量是随着犯罪组织的扩展和膨胀发展而逐渐增加,人员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随着犯罪组织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原先的犯罪组织外人员加入了该组织而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原先在该组织中属于一般的成员随着犯罪组织的扩展而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有的甚至成为领导者。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应当区分参与非法活动的先后性和作用的主次性,对先期加入并参与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可以认定其为骨干成员;而对于哪些后期加入,参与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较少作用较小的,则不应认定为骨干成员。

 



本文网址: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