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网,宁波律师事务所,宁波律师咨询,宁波律师协会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刑法理论 > 律师观点

公检法联合下发指导性文件界定黑社会组织不再雾里看花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7:09:17 人气: 标签:
导读: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有关情况。《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纪要》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类成员分别进行了界定,对组织犯罪和

  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有关情况。
    《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纪要》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类成员分别进行了界定,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进行了区分,同时还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几种具体情形。这些内容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

    《纪要》还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等8个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保护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据全国“打黑办”副主任高憬宏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全面、准确地概括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特点,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但是,随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涉黑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各地政法机关普遍反映:公、检、法三方经常在如何理解和认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如何确定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组织的经济基础等方面产生分歧,影响了办案效率和效果。

    此次公、检、法联合下发的《纪要》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达成了共识,对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网址: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