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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7:09:33 人气: 标签:
导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它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常被列为打击重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拟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和特征作一粗浅分析,与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它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常被列为打击重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拟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和特征作一粗浅分析,与同仁们共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反社会组织。为了更有力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尚未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换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或不成熟形态,是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初步具备了黑社会属性的犯罪组织。黑社会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发展后的成熟、完备形式。二者的基本共同点都在于他们从性质上都属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而且本质上都具有反社会性。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上存在区别,黑社会组织的结构更为严密,犯罪活动更为有序。经济实力相对较强,控制力很强,往往有强大的社会背景,因而社会危害性更大。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黑社会”,其本质属性是一致的,但两者在发展阶段和组织程度上是有区别的,可以说前者是高级形态的黑社会,后者是低级形态的黑社会,也可以说前者是典型的黑社会,后者是不典型的黑社会。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组织性特征。组织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本质、最鲜明的特征,其组织结构比较紧密。首先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也就是说组织成员内部分工明确;其次表现人数较多,有一定的规模;另外还表现为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并明确规定对违反者的处罚。只要具备了上述几个特点,无论其是否有组织名称、书面章程、固定活动场所,只要该集团有较为明确的“帮规”、“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不论其内容是简单还是烦琐,即成立该特征。 

    2、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方面,采取非法手段聚敛不义之财,是黑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及其能够继续存在下去的基本条件。为社会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是一切黑社会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捷径。从司法实践看,手段繁杂。诸如,有的利用犯罪收入投资企业,开办公司,以“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头衔和合法身份掩盖犯罪活动;有的躲在地下,制造、运输、贩卖和走私毒品、伪造货币、制造和贩卖假酒、假烟;有的开办地下赌场和各种娱乐场所,聚赌抽头,敲诈勒索,组织、容留、强迫他人卖淫,从中渔利;有的控制某种行业和强占某一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勒索收取保护费;有的涉足金融市场,洗钱、欺诈、蒙骗等,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而这类“犯罪企业”却能获得数十万,甚至数十亿的犯罪收入。 

    3、行为特征为暴力破坏、反社会秩序。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或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这里如何理解“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刑法和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的立法解释,在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时都用了“违法犯罪活动”这个词。是不是只要有违法活动就可以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必须要有其他具体犯罪行为才能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新的立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的回应。有学者认为,立法者出于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扼杀在萌芽状态的考虑,降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的要求,即不是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必须都是构成犯罪的行为,还可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违法活动的,不管是否有其他具体犯罪行为都要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若某组织仅仅实施了违法行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第294条第1款之所以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因为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性活动的多样性,其成员的活动可能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进行违法活动,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客观描述,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不具决定意义。 

    4、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背景特征方面。要想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和犯罪收入,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歹,缺乏权力的腐败、权力的保护和支持是很难办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头目,总是千方百计把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开对抗、藐视政府同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的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使掌权者腐败和将自己的势力渗透到权力部门,与权力紧密结合,是一切黑社会组织必然要做的一件不可缺少的大事。因为这种结合,不仅能使自己长期存在和发展,同时也能为达到自己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提供最便利条件。在中外黑社会发展史上,凡是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下去的,无一不是遵循与当时的政治权力相结合的这个规律。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成为黑社会的保护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或者直接向国家机关安插成员,建立的保护网。总之,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密不可分,这些被腐蚀的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给予政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的支持、帮助。比较《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规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黑保护伞”不再作为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这一立法解释的通过,显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打早打小’的意见占据了上风。这也再一次表明了中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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