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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从轻情节涉黑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7:09:39 人气: 标签:
导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满足下面三个条件即可适用缓刑: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满足下面三个条件即可适用缓刑: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员适用缓刑的情况。但笔者认为,对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员不宜适用缓刑。

 

   首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员不宜适用缓刑,符合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从罪刑均衡原则的角度来考虑,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员一般主观恶性大、反社会心理强,社会危害性大。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因此,若对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员适用缓刑,不足以震慑犯罪人员,也不足以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其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员不宜适用缓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因此,对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员不适用缓刑,正是体现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中“严”的一面,这有利于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高发态势,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最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员不宜适用缓刑,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既处于重要的发展时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期。在这一阶段,社会经济结构剧烈变化,利益矛盾不断增加,社会动荡问题非常突出,这使得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内的各种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相关研究也表明,目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属于初生的暴力型犯罪集团,组织发展得还不够成熟。但如果打击不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可能呈泛滥之势。笔者认为,结合我国打击和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实需要,必须采取重典治“黑”,不宜对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人员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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