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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强涉黑案系列报道及评论(三)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7:09:45 人气: 标签:
导读:4月14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文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宣判后,审判长王立新就该案的相关问题作了介绍。1、关于判处文强死刑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受贿数额

  4月14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文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宣判后,审判长王立新就该案的相关问题作了介绍。
 
1、关于判处文强死刑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因此,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虑。
就本案而言,文强以各种名义收受他人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且受贿121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文强身居司法机关要职,长期收受下属贿赂,为他人调动、职务晋升谋取利益,对重庆市公安队伍建设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影响极其恶劣;文强肩负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却在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送的财物后,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庇、纵容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致其得以发展壮大,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当其罪。
 
2、关于认定文强等人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由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主观上,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或者纵容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就本案而言,文强、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在重庆市公安局及下属各部门长期担任要职,肩负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具有丰富的执法办案经验。他们在与王天伦、岳宁、马当、王小军、龚刚模、谢才萍等人持续交往中,特别是大肆收受这些人的财物的过程中,对这些人长期从事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容留吸毒、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明知。在此情况下,仍然收受其钱财,放弃法定查禁职责,甚至实施具体的包庇行为,构成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比如,文强等人在明知岳宁等人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收受其钱财的同时,通过让陈涛向岳宁敬酒的方式,提示负有直接查禁职能的陈涛放弃查禁职责。再如,文强、黄代强明知王天伦犯罪组织因“涉黑”已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接受王天伦的请托,阻挠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对王天伦组织成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办,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两种情况均体现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典型特征。
 
3、关于起诉指控文强受贿1625万余元,判决认定1211万余元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认定的受贿数额为1211万余元,对414万余元不予认定。不认定的数额由三部分组成,包括起诉指控文强收受赵利明价值364万余元的落款为张大千的“青绿山水”图(画名《蜀山携琴访友图》)、陈涛的40万元和罗某的10万元。
关于《蜀山携琴访友图》的价值问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文强、周晓亚夫妇收受赵利明一幅价值人民币364.12万元的《蜀山携琴访友图》的指控事实,当庭举示了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对此,文强、周晓亚、赵利明及其辩护人均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法庭经审查证据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价格事务所对委托估价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估价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依据该条规定,法庭委托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画进行了技术、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画为一般仿品。法庭再次开庭质证后认为,国家文物局是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其下设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画所作的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应予采信。故对该画价值 364万余元的指控事实不予认定。
关于文强收受陈涛40万元的指控。由于行贿、受贿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予以否认,指控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法庭未予认定。
关于文强收受罗某10万元的指控。经审理查明,罗某的请托事项不在文强职权范围之内,文强为罗某谋取利益,只能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应属斡旋受贿性质,并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文强为此实施了斡旋行为,故法庭未予认定。
 
4、关于对周晓亚的量刑问题
周晓亚虽然受贿数额达449万余元,但其受贿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5、关于本案审理期限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除此以外,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在审判过程中,如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或者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等情形,影响审判进行的,还可以延期审理。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本案后,由于犯罪事实涉及面广,案情重大复杂,案卷材料达180余卷,在查阅卷宗、审查证据等方面花费了大量时间。审理过程中,因控辩双方对《蜀山携琴访友图》的价格鉴定结论争议较大,法院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基于上述事由,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和延期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审判长张波解释文强案二审维持原判依据
2010年05月21日12:08华龙网李心成 何青枚
 
华龙网5月21日12时讯(数字记者李心成、何青枚)2010年5月2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宣判后,审判长张波就该案二审中争议的四个焦点问题,接受了华龙网记者的采访,并释法。
 
华龙网记者:为什么认定文强等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答: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了规定。这个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行为表现为“包庇”和“纵容”两种方式。“包庇”一般指为了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主观上,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者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予以包庇、纵容,即构成本罪。
本案中,文强、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在重庆市公安局及下属各部门长期担任重要职务,负有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他们与王天伦、谢才萍、岳宁、马当、王小军、龚刚模等人长期交往,明知这些人长期从事有组织的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容留吸毒、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大肆收受财物,放弃法定查禁职责,甚至实施包庇,根据其行为方式的不同,分别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比如,文强明知王天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为组织利益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犯下严重罪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仍然接受王天伦请托并收受其钱财,指示有关人员将该案移交给同样收受了王天伦钱财的黄代强分管的部门办理,导致该案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达两年之久;明知谢才萍长期实施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谢才萍等人因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向办案部门打招呼说情,致使同案人员逃脱法律处罚;明知马当等人以云梦阁夜总会为依托实施有组织的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接受马当吃请和钱财,还在该夜总会唱歌时,通知辖区派出所所长到包房,以其迟到为由,当面训斥,要求其向包括陪侍小姐在内的在场人员敬酒,显示他与马当等人的特殊关系,致使辖区派出所不敢对该夜总会进行治安检查。
又如,赵利明明知谢才萍长期从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谢才萍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赵利明即派下属干警前往探望,并亲自给办案单位有关人员打电话,为其说情、开脱。同时接受谢才萍的请托,答应约请负有查禁职责的有关人员对谢予以关照。在得知谢才萍因开设赌场殴打了警察后,赵利明不仅未劝谢才萍投案,还询问谢是否将殴打警察一事处理妥当,且未向有关组织汇报,亦未向相关办案单位提供线索。
再如,陈涛与岳宁、王小军、龚刚模等人交往时间长,关系密切。陈涛明知前述人员长期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明知对方送钱给自己是希望得到非法保护,仍多次收受其钱财,不履行查禁职责,甚至为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通风报信,放纵其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文强等人长期收受他人钱财,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王天伦、谢才萍、岳宁、王小军、马当等人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干预案件办理,阻挠办案人员依法查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提供非法保护,包庇、纵容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充当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华龙网记者:为什么要维持对文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答:我国刑罚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对受贿犯罪量刑时,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虑。
文强身为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他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大肆收受下属贿赂,利用职权,在人事安排、职位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庆公安队伍建设造成极大损害,影响特别恶劣;他肩负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却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贿赂,不履行法定职责,还非法干预案件办理,致使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文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在二审裁定时予以维持。
 
华龙网记者:为什么对文强收受下属以节日、生日名义所送财物认定为“受贿”而非“礼尚往来”?
答: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因此,区分“受贿”与“礼尚往来”的界限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就本案而言,文强作为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与其下属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等人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上述人员以过节、过生日等名义向文强、周晓亚赠送财物,目的是为了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得到文强关照,或者对文强已经给予的关照表示感谢,文强、周晓亚不仅明知这些下属人员送其财物有所请托,文强还利用职权在职务晋升和人事安排上为这些人提供帮助。所以,文强单独或者与周晓亚共同收受前述人员财物,具有典型的权钱交易性质,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华龙网记者:为什么周晓亚收受的财物要计入文强的受贿数额?
答:认定周晓亚收受的财物是否应当计入文强受贿的数额,要考虑周晓亚收受财物是否利用了文强的职务便利,也要考虑文强是否有共同收受财物的故意。
证据证实,向周晓亚赠送财物的人都是冲着文强的职务而送的财物,通过周晓亚转达对文强的请托。事实上,周晓亚也转达了这些人对文强的请托。文强明知周晓亚接受他人财物,仍利用职务便利为这些人提供帮助,或者解决就业安置,或者解决就学问题,或者解决职务晋升,或者解决工作调动。例如,周某某以各种名义送钱给周晓亚,根本目的就是要利用文强手中的权力。一方面周晓亚在收受周某某钱财,另一方面文强接受其请托,多次利用职权帮助其丈夫调动工作、帮助袁某转业安置到公安机关、帮助陈某在公安机关内部调动工作。
因此,文强明知周晓亚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证据充分,周晓亚收受财物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依法应当认定为文强与周晓亚共同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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