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5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该法第34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2项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