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争议焦点】:莫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评析】: 莫某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地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本案中,莫某、吴某、徐某、唐某4名民警出外巡逻,在其所在派出所管辖范围外,看到李某、梁某及两名外省女青年在玩,便怀疑李某、梁某二人有嫖娼行为,将李、梁二人用手铐反锁并声称要将其带回派出所处理,其行为侵犯了李、梁二人的人身权利。李某、梁某因害怕被带回派出所处理便主动提出给徐某等人2000元私了,后以4000元私下解决,莫某等人才放了另外3人。其行为侵犯了梁、李二人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从威胁的方式上看,莫某等人称李、梁二人有嫖娼行为,用手铐反锁并声称要将其带回派出所处理实施威胁;从取得的财物上看,李某、梁某因害怕主动提出给徐某等人2000元私了,但莫某、唐某当时没有答应,后商量以4000元私下解决,二人的手铐才被打开。由徐某跟李某去取钱,当徐某拿到4000元人民币即用手机打电话给莫某,莫某等人才放了另外3人,取得财物具有当场性。综上,莫某等人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是被害人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 三、主观方面有莫某等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故对莫某等人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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