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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伏宋假冒注册商标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5:57:18 人气: 标签:
导读:被告人金伏宋假冒注册商标案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6日起,被告人金伏宋伙同林志祥(在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生产带有佳能、东芝、美能达、京瓷、施乐、理光、夏普、松下、震旦等九种注册商标的碳粉并予以销售从中牟利,至2009年3月4日案发时,已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

 被告人金伏宋假冒注册商标案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6日起,被告人金伏宋伙同林志祥(在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生产带有佳能、东芝、美能达、京瓷、施乐、理光、夏普、松下、震旦等九种注册商标的碳粉并予以销售从中牟利,至2009年3月4日案发时,已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碳粉金额共183566元,尚有1771件假冒注册商标的碳粉未销售,其中1769件按照标价或者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共计112611元。

  晋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金伏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金伏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金伏宋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金伏宋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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