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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辨析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6:06:37 人气: 标签:
导读: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在经济上予以抚养,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在经济上予以抚养,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或者遗弃的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等。

  遗弃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遗弃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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