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损害公司、企业、个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人民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票据管理制度,合法票据持有人的财产权和银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国家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票据诈骗活动: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支票、本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支票、本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支票、本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票据骗取钱财;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钱财。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金融票据诈骗,出于非法占有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票据诈骗罪,刑法规定: 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数额特别巨大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自由刑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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