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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辨析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6:21:10 人气: 标签:
导读: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一、本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的部分权能。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由刑法第93条确定。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挪用,故意的内容是将公款挪作他用而不是非法占有。

    二、挪用公款罪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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