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元月,重庆人傅敬财先后招集四川人钟延强、钟洪明(女)到安溪县,傅敬财为钟洪明提供毒品免费吸食和食宿,为钟延强提供报酬每月人民币1500元。 随后不久,傅敬财从广东购买来“海洛因”后藏匿于其租用在凤城圳顶巷的房间,进行贩毒。 2001年2月17日,吸毒人员卢志才(另案处理)与傅敬财联系购买毒品,钟延强在傅敬财指使下携带“海洛因”前往约定的交易地点时被公安侦查人员当场抓获,随身携带的5克“海洛因”被扣押。归案后,钟延强向公安侦查人员谎称其租住于安溪县凤城河滨北路某号某室,侦查人员在此抓获了钟洪明。 钟洪明在归案后交代了钟延强的情况。公安侦查机关从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601克、赃款现金人民币7.41万元、贩卖毒品的记账单及吸贩毒的工具等。 经审理查明,至案发时,傅敬财等人共贩卖“海洛因”计2457克,得赃款人民币38.56多万元。其中傅敬财参与贩卖2457克,钟洪明参与贩卖1964克,钟延强参与贩卖233克。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以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傅敬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判处钟洪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判处钟延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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