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为黑龙江省“打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09年9月5日,绥化市公安局对刘明等人涉嫌寻衅滋事、贩毒等案件立案侦查。经工作,先后将刘明等1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破获刑事案件34起,查明自2000年至2009年间,为了达到称霸一方、非法敛财的目的,刘明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团伙,在明水县多次有分有合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贩卖毒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贩卖毒品、赌博、非法持有枪支等7项罪名。2009年12月25日,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0月26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搜查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6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刘明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另有2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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