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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袋水泥夺性命,莽妇过失被判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5:57:08 人气: 标签:
导读:干活象拚命三郎,卸水泥砸死害人,9月24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9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崔某系同村妇女,共同为自卸车老板付某卸水泥,在付某将自卸车车厢的后挡板用木棍撑住后,冯某与崔某便开始卸水泥。冯某登上自卸车负责将整袋水

  干活象拚命三郎,卸水泥砸死害人,9月24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9 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崔某系同村妇女,共同为自卸车老板付某卸水泥,在付某将自卸车车厢的后挡板用木棍撑住后,冯某与崔某便开始卸水 泥。冯某登上自卸车负责将整袋水泥搬到车厢尾部,再由崔某扛到一边码放。在水泥卸到一半时,冯某为省力气,让付某将车厢升起形成坡度,其直接将整袋水泥向 车厢尾部掷送。其间,有人劝冯某、崔某干活慢一点,否则会将水泥袋子摔坏,但她们不听,干活象拚命一样,冯某亦供述自己送水泥的速度比较快。冯某在一次投 掷中,由于用力过猛且未把握住方向,掷出的水泥崔某没接住,砸在支撑车厢的木棍上,致木棍滑倒、车厢挡板落下,挡板砸在崔某后背上,致崔某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认为自己有卸水泥的经验,过于自信,从而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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