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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勇等被告人组织淫秽表演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5:57:11 人气: 标签:
导读:[裁判摘要]行为人运用camfrog视频聊天软件,开办网上视频聊天室,为增加聊天室人气,以虚拟房主的身份组织他人在聊天室内进行淫秽表演,并通过“红管”、“绿管”等维持表演秩序,且通过互联网视频渠道对外“现场直播”,在线观众始终保持在2000人左右,其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云龙

     [裁判摘要]行为人运用camfrog视频聊天软件,开办网上视频聊天室,为增加聊天室人 气,以虚拟房主的身份组织他人在聊天室内进行淫秽表演,并通过“红管”、“ 绿管”等维持表演秩序,且通过互联网视频渠道对外“现场直播”,在线观众始终 保持在2000人左右,其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庆勇,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北京市北营房东里14号楼603室。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振雷,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村1117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徐国祥,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常熟市市政府办公室驾驶员,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信一广场19幢703室。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丛全义,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西丰县柏榆乡福合村一组168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董元和,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新村居委会工区路新村四胡同31号。2009年5月15日因被逮捕。

    被告人赵哲,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路北21号院5号楼2单元1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密,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浪花里11号楼2单元10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魏载成,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七里井26号3栋402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金礼,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轴承厂路1号442。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拽琴,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凤凰山煤矿南区25号楼1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子梁,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汉沽兴业北里33号楼1门301室。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林杰,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赣榆县城西镇寺后村早立王二队216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烁吉,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邹平县长山镇长星路9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陶龙龙,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平度市崔家集镇河北丁家村26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程鹏,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滕州市级索镇前杨岗村13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徐献德,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南流镇河南郎郡庄村223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董永生,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丰南县黄各庄镇西鸿鸭泊村四区59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梁颖,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联柴路4号202栋3-602。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长河,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村6排80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田坤,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沛县魏庙冯集288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高春荣,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瀛里8-18-601室。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罗继明,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城西村新华路30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黄秀荣,女,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272厂宿舍62号楼30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赵广平,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黑龙江省密山市牡丹江农垦社区A区一委5组教育小区4号楼3单元502室。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威,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龙台镇商业街38号。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袁昭,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技术员,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百惠花苑1号楼1单元202室。200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江 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庆勇、丛全义、董元和、张振雷、徐国祥、赵哲、杨密、魏载成、王金礼、王拽琴、陈子梁、林杰、陈烁吉、陶龙龙、董永 生、程鹏、徐献德、王长河、梁颖、田坤、高春荣、罗继明、黄秀荣、赵广平、张威、袁昭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徐 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年底以来,被告人孟庆勇、杨密、魏载成、陶龙龙、罗继明在互联网上租用服务器,运用camfrog视频聊天软件, 开办网上视频聊天室,为增加聊天室人气,以虚拟房主的身份组织他人在聊天室内进行淫秽表演。被告人丛全义、董元和、张振雷、徐国祥、赵哲、王金礼、王拽 琴、陈子梁、林杰、陈烁吉、董永生、程鹏、徐献德、王长河、梁颖、田坤、高春荣、黄秀荣、赵广平、张威、袁昭在明知该网络视频聊天室进行淫秽表演的情况 下,为寻求精神刺激,先后注册加入该聊天室,利用被告人孟庆勇、杨密、魏载成、陶龙龙、罗继明赋予的“红管”、“绿管”等管理员的身份,通过网上对淫秽表 演进行解说、配音、加音乐、调动气氛对观看淫秽表演的人进行煽动等主持行为,对进入房间的观众进行管理,对不听从组织,不遵守纪律,或者在房间人员超员给 视频效果造成影响时,把部分观众驱逐出房间或封闭其IP地址等“踢人”手段,配合被告人孟庆勇、杨密、魏载成、陶龙龙、罗继明在聊天室内组织淫秽表演。

    上 述事实,被告人孟庆勇、丛全义、董元和、张振雷、徐国祥、赵哲、杨密、魏载成、王金礼、王拽琴、陈子梁、林杰、陈烁吉、陶龙龙、董永生、程鹏、徐献德、王 长河、梁颖、田坤、高春荣、罗继明、黄秀荣、赵广平、张威、袁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另有徐州市公安局网上警察支队远程勘验记录,徐州市公安局云 龙分局音像制品审查鉴定书,徐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制作提取的视听资料,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情节是否严重。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纠集、策划、智慧、安排他人在一定场所当众进行诲淫性演出的行为为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淫秽表演者构成本 罪,至于组织者是否参与淫秽表演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被告人孟庆勇、杨密、魏载成、陶龙龙、罗继明作为房间的所有者,以虚拟房主的身份为淫秽表演提供平台, 组织他人在聊天室内进行淫秽表演,被告人丛全义、董元和、张振雷、徐国祥、赵哲、王金礼、王拽琴、陈子梁、林杰、陈烁吉、董永生、程鹏、徐献德、王长河、 梁颖、田坤、高春荣、黄秀荣、赵广平、张威、袁昭在明知被告人孟庆勇、杨密、魏载成、陶龙龙、罗继明在聊天室内组织淫秽表演,仍然积极参与并利用“红色管 理员”、“绿色管理员”的身份,协助、配合被告人孟庆勇、杨密、魏载成、陶龙龙、罗继明组织人员在房间内进行淫秽表演、有序观看。构成本罪只需要行为,上 述被告人以互联网网站的聊天室作为场所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行为,虽然聊天室是虚拟空间,但其通过视频现场直播,对受众诲淫,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侵害,具有社 会危害性。本罪是行为犯,上述被告人具有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故均构成本罪。至于情节严重与否不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只是量刑情节。所谓“情节严重”,实践 中主要指,多次组织淫秽表演的;组织多人进行淫秽表演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或组织对未成年进行淫秽表演;因组织淫秽表演而诱发违法犯罪活动的;对 被阻止着有强迫行为的组织淫秽表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由于现有证据只是截取被告人一定时间段,时间可以说较长,在线观众为2000人,影响较恶劣,上 不宜认定情节严重。另外,被告人孟庆勇、杨密、魏载成、陶龙龙、罗继明作为房间的所有者,以虚拟房主的身份为淫秽表演提供平台,组织他人在聊天室内进行淫 秽表演,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丛全义、董元和、张振雷、徐国祥、赵哲、王金礼、王拽琴、陈子梁、林杰、陈烁吉、董永生、 程鹏、徐献德、王长河、梁颖、田坤、高春荣、黄秀荣、赵广平、张威、袁昭在明知被告人孟庆勇、杨密、魏载成、陶龙龙、罗继明在聊天室内组织淫秽表演,仍然 积极参与并利用“红色管理员”、“绿色管理员”的身份,协助、配合被告人孟庆勇、杨密、魏载成、陶龙龙、罗继明组织人员在房间内进行淫秽表演、有序观看, 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据此,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孟庆勇、杨密、魏载成、陶龙龙、罗继明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丛全义、董元和、张振雷、徐国祥、赵哲、王金礼、王拽琴、陈 子梁、林杰、陈烁吉、董永生、程鹏、徐献德、王长河、梁颖、田坤、高春荣、黄秀荣、赵广平、张威、袁昭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庆勇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杨密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魏载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元。被告人陶龙龙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罗继明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丛全义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金礼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程鹏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秀荣犯组织淫秽表演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董元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林杰犯组织 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徐献德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董永生犯 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徐国祥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 长河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广平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张威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振雷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元。被告人赵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拽琴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子梁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硕吉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梁颖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田坤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高春荣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袁昭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 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从全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安装宽带仅十几天,一审法院认定其主持35次,“踢人”7次,与事实不符。本案有多个从犯,但从犯之间的刑期却相差十个月不公平。

    徐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持和“踢人”次数并不是根据其安装宽带时间长短作出的,而是根据徐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远程 勘验工作记录所得出的结论。对上诉人及其他从犯的良性问题,原审法院是根据各自作用的大小及社会危害程度量刑的,参考标准就是主持、“踢人”次数的多少, 故原判决根据上诉人的作案情节等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从全义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010年1月1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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