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行为包括: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账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上述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上述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行为人以损害客户利益为代价来为自己牟取暴利,从事证券欺诈行为,危害性极大。它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而且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因而,证券法严格禁止。对违反者予以严厉制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我国《证券法》第192条规定,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