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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罪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6:09:58 人气: 标签:
导读:操纵市场罪,是指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操作制度。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举足轻重。由供需关系形成的证券价格升落是正常的。由于证券作为金融商品进入市场实际上是虚拟资本,其价值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利率

 操纵市场罪,是指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操作制度。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举足轻重。由供需关系形成的证券价格升落是正常的。由于证券作为金融商品进入市场实际上是虚拟资本,其价值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利率变化等因素,具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对交易的操作制定规范的行为准则,以避免证券市场中敏感的价格受到非法操纵、控制和影响。而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价格,造成虚假的供求关系,违反证券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致使投资公众的财产和被投资企业的财产及声誉受到损害,其社会危害性显而

    易见。

    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错误投资,扰乱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通过合谋或集中资金,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2)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虚假买卖,制造证券虚假价格的;

    (3)出售或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的;

    (4)利用职务便利,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的;

    (5)其他操纵市场行为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操纵市场行为是有目的、有计划的行为,要由一系列相关行为或相同行为连续实施才得以完成。因此操纵市场行为的主观方面应是直接故意。目前,国内有学者主张,本罪的主观方面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并认为这种间接故意主要指欺骗性沉默。〔3〕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操纵市场行为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一般认为只有直接故意具有犯罪目的,间接故意是不存在犯罪目的的。当然,操纵市场行为方式非常复杂,目前我们还无法断然排除在行为的某个环节,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但操纵市场的特性,决定了该行为必须以主观的直接故意贯穿于整个犯罪行为的始终。以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无法完成操纵市场行为的。在构成操纵市场一系列行为中,行为人在某一具体环节采取消极的放任行为,并不能否认整个操纵市场行为的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现实情况看,普通投资者实施操纵行为的很少,而以证券发行者、证券管理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党政官员、以及上述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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