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网,宁波律师事务所,宁波律师咨询,宁波律师协会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专家点评

内幕交易罪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1-24 6:09:59 人气: 标签:
导读:内幕交易罪,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提供给他人买卖证券,情节严重的行为。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市场的信息保密制度。在证券市场,重要信息在未公布之前,任何人都不得泄漏。这是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形成的一项重要原则。任何泄漏和利用其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罪,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提供给他人买卖证券,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市场的信息保密制度。在证券市场,重要信息在未公布之前,任何人都不得泄漏。这是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形成的一项重要原则。任何泄漏和利用其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都将使其他投资者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状态中,严重侵犯证券市场的保密制度。

    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违反证券法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所谓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分析和预测。

    内幕交易行为具体表现为:

    (1)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 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其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3) 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本罪主体为内幕人员和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人。所谓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社会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本罪主体还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非内幕人员。当然,由于义务与责任要求程度不同,在同等条件下,非内幕人员比内幕人员的刑事责任相对要轻。此外,法人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如证券经营机构在经营证券业务过程中,掌握大量的内部信息,一旦利用其掌握的上述信息进行交易,其危害性会更大。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是直接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减少损失。本罪在主观方面,不仅要求行为人知道他所获知的信息尚未公开,具有保密性,而且要求行为人知道不得为个人利益擅自使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由于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不是以特定的投资者为目标而使其遭受损失,而是与其他投资者一起进行交易,因而认定行为人主观心态时有一定难度。但只要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判断,结合某些具体规定,是可以作出正确判断的。如有的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泄漏的内部信息;有的相关文件注明秘密或机密等级;有的信息来源者要求接受者保密等。如果行为人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他人,不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实际上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可按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文网址:
上一篇:操纵市场罪
下一篇:虚假陈述罪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