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自诉状副本 份 自诉人 年 月 日 实例: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李*燕,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县人,**鞋厂工人,住**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李*平,男,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县人,农民,住址同自诉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诉讼请求:被告人李*平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李*燕与本村赵*山系初中同班同学,毕业后先后进村办企业**鞋厂当工人。在工作中自诉人与赵*山联系密切,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二人逐渐产生了感情,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一年后结婚。 8月10日,自诉人把自己恋爱婚姻之事告诉父亲即被告人李*平,不料遭到被告人坚决反对。因被告人与赵*山的父亲赵*和吵过一次架,至今二人见面不讲话。于是他抓住赵*和曾偷过生产队粮食一事,作为反对女儿与赵*山结婚的理由,粗暴地对自诉人说:“我警告你,不许与赵*山这小子来往,更不许与他谈恋爱,与他结婚你做梦!”自诉人问父亲为什么不可以与赵*山结婚,被告人大声骂道:“赵*和不是好东西,手脚不干净,1976年偷生产队粮食被村里批斗过,臭名远扬!我决不同意与这种人结为儿女亲家,决不能让我女儿当这种人的儿媳妇!”自诉人对被告人说:“赵*山是好青年,是厂先进生产者。他爸历史上犯过错误是他爸的事,我又不同他爸结婚!”被告人听了自诉人的话,火冒三丈,骂自诉人“没有出息,丢人现眼”,并举手猛击自诉人的头部两下,用脚踢了自诉人一脚,还想找工具伤害自诉人,被自人的母亲制止住。 同年10月2日,李*平到**鞋厂有事,看见自诉人与赵*山在厂会议室内并肩坐在一起看电视,就大声命令自诉人回家。自诉人到家后,李*平操起一根三尺多长的木棍,朝自诉人乱打一气,有一次木棍击中自诉人的头部,打得头破血流。邻居李*英(同工厂工人)送自诉人到乡卫生院治疗,伤口有一厘米长,缝了七针。 10月3日,自诉人请本村王村长和**鞋厂张厂长来劝说李*平同意自诉人的婚事。李*平非但不同意,还威胁说:“只要我看到他们在一起就打,一直打到二人断绝来往为止。”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且态度恶劣,情节较重,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保护恋爱婚姻自由,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证人李*英写的一份书面证明,证明被告人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况属实。李*英住**乡**村*组**号。 (2)**县**乡卫生院诊断书一张,证明自诉人头部系木棍所伤。 (3)朱**(自诉人之母)原到庭证明被告人以暴力干婆婆 婚姻自由的犯罪行为属实。 (4)请人拍摄的木棍照片一张,证明此木棍是施行暴力的凶器。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李*燕 199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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